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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日期:2019-11-02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19年11月1日19:00-21:30,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受邀莅临我院,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了题为“自然人权利能力不得放弃之命题的沉浮”的专题讲座。我院赵可星副教授、冯永军副教授、申惠文副教授、陈默副教授,以及本科生与研究生共300余人参加。

讲座伊始,赵可星老师对徐国栋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介绍了其在学术上取得的卓越成就。徐国栋教授首先详细介绍了教科书上“权利能力不得放弃”之命题的相关表述,并对“强制性规定说”、“自然法说”、“主体不可或缺要素说”等学说进行了归纳总结。其次,徐教授深入分析了上述学说的立法起源。徐教授指出,这些学说最早来源于《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6条。该条规定的平等,充满了自然法色彩,不把权利看作是立法赋予的,而是看作天赋的(即与生俱来的)。徐教授对继受该条的许多民法典,如《萨克逊民法典》《苏黎世私法法典》《瑞士民法典》《土耳其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台湾地区民法典”等有关权利能力能否放弃条款,进行了系统讲解。接着,徐教授对奥地利、瑞士、土耳其等国家民法典中的权利能力不得放弃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作了详细的介绍和精彩的点评。

最后,徐教授指出,权利能力不得放弃的学说来源于《奥地利民法典》第16条。该条是反奴隶制的规定,具有自然法性质,体现了潘德克吞学派中的人格与权利能力等同论和权利能力不得放弃论。该条具有明显的历史色彩,随着奴隶制的灭亡和法律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取代,其含义发生了重大变迁。《瑞士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尽管保留权利能力不得放弃的古老规定,但都加了但书,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最具有洞察力的是1984年颁布的《秘鲁民法典》第5条。该条不再限制权利能力放弃,而是限制人格权的放弃。该条体现了改革的新共识:人格是一个“质”的概念,不可放弃;而权利能力则是一个“量”的概念,实质上是不平等的,除了可自愿放弃外,还存在国家的剥夺。据此,徐教授认为,自然法是跨国家的,甚至是跨族类的,而民法只能是特定国家为自己的国民制定的规则,我国《民法总则》用“自然人”替代“公民”,并不是科学的选择。

赵可星副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发言。赵老师指出,徐教授研究角度非常新颖,旁征博引,从古到今,从国外到国内,从立法到司法,从法律实践到法学理论,观点十分具有创新性,对老师和学生均有重大的启发意义。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报告结束后,徐国栋教授耐心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有同学就如何看待法理学和民法学的关系请教徐教授。徐教授认为,民法学是法理学之本,是所有法学的基础,要先学好民法,尝试研习罗马法。(文:李慧慧;图:齐媛媛;审核:张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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