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5日19:00-22:00,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应邀在我院211会议室举办题目为“中国商事法治四十年”的学术报告。本次学术报告由我院宁金成教授主持,我院田土成教授、高留志教授、王建国教授、申惠文副教授等老师及我院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六十余人参加。

李建伟教授指出,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企业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至今,我国商事法治建设已经经历了四十年发展历程。李建伟教授的学术报告以中国的商人、商法、商业的历史与现在:官商依附基因决定中国商业文明的发展形态为背景,从我国历史上政府对关键资源的垄断和控制、官商捆绑的政商关系、及来自士、民阶层的集体意识层面进行分析, 得出中华法系从未产生以自治、理性、平等、进取、创新、冒险为内核的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制度,并剖析了自两千余年的中央专制皇权对商业文明的打压的原因。随着当今社会重农轻商观念逐渐消除, 民众对商人的态度悄然转变,商人的政治地位、社会形象大为改善和提升。李建伟教授还就2018年下半年“私营经济离场”论调的出现及迅速平息,及我国政府对民营经济作用的肯定,加大民营经济保障力度等方面,肯定了政府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及国有企业竞争中性原则、逐步消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不平等体制等方面所做的努力,加快构建“互助—依赖”的新型政商关系。

李建伟教授将1949年至今商事法治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1979年,这一阶段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文明没有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第二阶段为1979年-1992年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阶段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为标志, 我国商事法治开始确立了内外有别、区分城乡、基于所有制的企业立法体系,同时颁布了《经济合同法》等与计划经济体制配套的商行为法,并于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民商事法律几乎没有出现。第三阶段为1992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民商事立法体系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建立了以《公司法》为代表的以企业组织形式为立法体系的现代化商事主体立法体系;同时完成了商事行为法规范体系,建立了商事审判系统,独立的商事法律思维、理念、原则与精神方兴未艾;商事仲裁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商事行政执法机制向市场化转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商事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李建伟教授指出,与此同时,我国商事法治现代化面临着机遇与重大挑战。首先,随着自贸区、一带一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央、地方政府营商环境取得巨大进步。同时,伴随着外部压力机制,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我国商事法治现代化面临以下几项战略性任务,首先,应建立统一的现代企业法制,其次,探索科学的商事立法体系,酝酿并出台《商法通则》以统合商事法律;最后,立足于全球制度竞争中的商事法治制度建设, 构建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商事法治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面临几项重大挑战,作为我国商事法治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核心话题—国资、民资关系的处理,进行更彻底的去行政管制化,及在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如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法治体制。最后,李建伟教授从来自底层的改革呼声、来自高层的顶层设计及来自外部的压力机制三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商事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机制。
讲座的最后,李建伟教授援引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田国强教授关于实现商事法治基本框架的五个逻辑,即欲强国必先富民, 欲富民必兴商业, 欲兴商业,必赋私权, 保、兴私权,必限公权,及未来希望在于实现发展性全能政府转向服务性有限政府,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并就这五个逻辑背后的法学及经济学原理及相关讨论进行了深入的阐释。

随后,宁金成教授和田土城教授分别对本次学术报告进行点评。宁金成教授指出李建伟教授没有从具体制度讨论问题,而是从宏观上认识商和商事法治建设,对我们具有很重要启发。一是穿越3000年,通过旁征博引和广博的知识积累论述了商的意识、商的文化、商的理念和商的价值。二是从商事法治四十年发展从零到初步建立商事法治体系和制度,与改革开放四十年的进步和商的进步、商事制度的进步、商事法治的进步紧密联系。商是一种先进生产力表达,是一种先进制度的表达, 我们需要进行理性思考,从宏观层面上认识我国现代商事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田土城教授指出,李建伟教授的学术报告具有极高的思想境界和学术品位,是一场不可多得的学术盛宴。
本次学术报告持续两个多小时,李建伟教授述古论今,报告中援引了大量翔实的资料,展示了严谨的治学和研究态度,同时作为学者,以窥一斑而知全豹的学术洞见时事,对商法的研究充满热情, 给在场师生留下深刻的深刻的印象。(图:李冠峰;文:鲍强强;审核: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