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0日下午14:00-17:00,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在法学院大会议室举办了题目为《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法哲学辩证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的讲座,该讲座由王建国教授主持,法学院本科生及法理学、法硕非法学等专业研究生参与。

首先,王建国教授代表法学院对龚廷泰教授的来临表示欢迎,龚廷泰教授表示感谢,并对郑州大学法学院未来之发展表达了祝福之情。本讲座是基于龚教授发表在《法律科学》杂志上同名论文所展开的。起初,龚教授介绍了本讲座之研究背景与研究对象,其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与恩格斯两人所共同确立的,两人兄弟相称,并在共产国际并肩奋斗。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及《共产党宣言》发表170周年之际,不能使恩格斯之思想“缺位”,应对恩格斯晚年之思想加以研究,这是这一讲座关注点所在。

在说明了本讲座之研究背景及研究对象之后,龚教授进入了本讲座之主题内容的讲解。第一部分为恩格斯关于法的决定因素和反作用的论述,经济因素为社会发展包括法律在内的重要决定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恩格斯认为法与经济关系的发展是辩证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同时法对经济基础亦具有反作用,第二部分为法的发展的过程性与终结性。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揭示了国家与法的产生与消亡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奴隶社会发展、封建社会法、资本主义法再到社会主义法,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但国家与法终有灭亡的一天,最终达到“无法”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三部分为法的运动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恩格斯认为人类历史的发展虽然离不开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但是它的运行与自然界一样,都有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发展也具有这样的必然性。偶然性是发展过程中的或然性,法律发展亦具有偶然性。法律的必然性都是通过种种偶然性表现出来。第四部分为法的产生的个别意志与总的合力。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意志,历史包括法律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但所有意志之中又会有总的合力,所有人的意志必须服从于这一总的合力,这就迫使统治阶级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舍弃“自我”而服从“大我”,因而法律即是总的合力的产物,是一种妥协的产物。第五部分即最后一部分为恩格斯法哲学辩证法思想的新时代价值。龚教授最后勉励大家,每一个人都可以对中国的法学繁荣和法治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龚教授讲授完毕后,王建国教授对本讲座进行了总结。其认为看似枯燥无味的法哲学,但只要我们认真钻研,就会发现其中之理论闪光点。我们应当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研究部门法,如此方能更为深刻的理解到部门法之本质所在。作为大学生,读书应当读有思想的书,通过读书与世界伟人对话,升华思想。应当学习恩格斯之高尚品格,做一个正直、诚实的学人。
最后,18级法理学专业高文杰、刘凯瑞等同学进行了提问,龚教授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回答,此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讨论氛围中顺利结束。(文:高文杰,图:张翔,审核: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