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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知识产权周特别活动——“法庭审判进校园”

日期:2019-04-26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了让同学们能够全面学习开庭程序,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引导学生走出传统课堂,在真实案件中更好的掌握、巩固所学习的知识产权法和民诉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场感受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开庭过程中所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周期间,我院邀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我院模拟法庭举行公开巡回审判活动。

4月2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邀在郑州大学主校区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郑东新区杨桥万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此次庭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宋旺兴担任审判长,赵筝、梁培栋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朱明鑫担任书记员。我院300余名研究生和本科生旁听了庭审活动。上午九点五十分,庭审正式开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并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以及代理律师依次落座;随后,全场起立,静候审判庭入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并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表示不申请回避。十点整,只听见庄严而神圣的法槌“咚”的一响,庭审正式开始。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被告(上诉人)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郑东新区杨桥万客来超市侵害其产品“泡面拍档”的图案商标的专用权,二被告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图案极为近似的商品,存在搭便车行为,请求停止商标侵权,赔偿100万。郑州中院一审认为,天和泰公司被控侵权泡面搭档火腿肠,其外包装箱、包装袋、肠衣上均标注有“春都 泡面搭档 泡面搭档王 美味不可挡”及卡通图案,卡通图案使用水波纹状线条作为背景装饰,与双汇公司第9106355号注册商标和第9106356号注册商标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势、手脚形状等小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在图案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上几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分别构成近似,且与双汇公司的该核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种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天和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双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万客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行为,赔偿2万元;天和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赔偿30万元。天和泰公司上诉称:1、双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天和泰公司生产;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享有在先使用权,不构成侵权;3、被控产品与涉案商标保护内容实质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审判长宋旺兴宣布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进行答辩。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庭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认定的侵权事实有无证据证明;2、被上诉人对商品使用包装装潢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权;3、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犯双汇910355号、910356号专利是否正确;4、如果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审判长主持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依次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争议焦点进行两轮发言。各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宋旺兴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各方如果还有观点需要陈述的,可以在今天庭审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庭审历时近三个小时,经历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将整个审判流程直观地呈现给了现场师生。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就开庭内容为同学们进行深层次的耐心讲解和答疑解惑,拟在与我院师生互动的同时,探讨新形势下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

在这场别开生面的庭审课中,同学们所学到的知识,远非平日里在书本上习得的理论方法,而是实实在在用于实践的能力与技巧,为日后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学们纷纷表示能接触到真实案例,感受庭审中的唇枪舌战,向法官们请教学习,对一直专于理论学习的象牙塔里的同学们来说难能可贵,受益匪浅。(文:李珂;审核:张德芬,沈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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