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晚六点半,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主办的第29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在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举行。本期沙龙的主题是“《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问题”,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赵明非二位老师主讲,田土城、赵可星、杨红军、王艳华、张德芬、冯永军等老师共同与谈。本期沙龙由赵可星老师主持。

申惠文老师首先对物权编的总体结构提出了建议。他认为,民法典规范的是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照旧使用“物权编”的说法不利于打破“物必有体”的陈旧观念,也与社会经济现实和日常观念认识不符;况且在整个草案中“物权”的概念被使用了72次,而“财产”的概念使用了101次,更名有利于改变这两个概念不当混用的状况,因此建议将本编更名为“财产编”,相应地将“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修改为“担保财产权”、“用益财产权”。另外,应将“物权编”置于合同编之后,调整两编顺序不仅更符合“在合同基础上产生物权变动”的社会交易实际情况,也遵循了“先合同,后物权”的历史发展逻辑。最后,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内容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总则》中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等规定内容基本重复,而且将物权和人格权的救济规则置于侵权责任编中更符合中国民法典编纂所采用的民事责任思维,因此建议将本章予以删除。之后,申老师又对物权编中部分重点条文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随后赵明非老师发言。她认为,本次合同编编纂贯彻了民商合一的理念,表现出对既有民商事立法传统的继承;合同编呼应了民法总则,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债法总则的功能;合同编增加了许多诸如互联网电子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预约合同等新内容,修改和完善了合同订立形式、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债的保全等合同法重要规则,回应了理论与实践的关切。随后,赵老师针对合同编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修改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之后其他与谈人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田土城老师认为,能否考虑将物权编中的担保规则抽取出来,进一步细化、丰富内容后设立民法典担保编,或在民法典外设立担保特别法;民商事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区别应在合同编总则中予以体现,合同编分则应着重解决典型合同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发挥示范性和补充性作用。赵可星老师认为,物权编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侵权法保护,在此重复规定意义不大;另外,在商事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式并为广泛认可采用,但过于严苛的物权法定限缩了其生存空间,建议物权法定应保持适度的开放性;冯永军老师认为,民法典编纂要注意保留和继承那些发展日臻成熟且具备较强实用性的优秀法律规则、原则;物权编立法要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变动模式的特点,不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过多,以充分发挥其商品属性;物权编若规定先占取得可能会与本编第113条遗失物逾期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的规定相冲突。王艳华老师对“民法典中的商法表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物权编“以民事规则为一般,以商事规则为但书”,而合同编却反转,建议两编采取统一的话语表达模式;另外,不同商主体和商行为在合同编中有多种的表达,厘清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这些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张德芬老师认为,修改后的物权编第232条与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不相协调,不如恢复现行物权法227条的规定;建议取消合同编分则中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直接规定在知识产权编或知识产权法典中。
最后,申惠文老师和赵明非老师对各位与谈人及在场学生的发言作出了回应,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图:敬梓源;审核: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