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日晚六点半,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主办的第30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在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举行。本期沙龙的主题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草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问题”,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教授主讲“人格权编”,焦艳红老师主讲“侵权责任编”,赵可星副教授担任主持人,杨红军、高留志、申惠文、王艳华等老师共同与谈。参加本次沙龙的有郑州大学的本、硕、博学生,共计6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田土城教授在报告中,首先表明了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指出在人格权编的制定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权利宣示类”的规定,更多的关注权利在实践中的保护问题。其次,田老师就人格权编中重要的法律条文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针对每一章提出了总体建议。他认为人格权编第1条中“人格权益”范围不明;此外,本条有与民法总则第109条、110条、130条重复之嫌,因此建议删除。第2条第1款中“人格权益”在原则上不能够放弃、转让、继承,只有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在特殊情形下可转让,但就权利本身而言也不存在放弃、转让、继承的问题,因此建议删除;第2条第2款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有待讨论;依据本条对人格权进行限制主体为何?因此建议删除此款。第3条中与人格利益有关的“事务”范围不明确;本条中的“决定权”权利客体不确定,建议删除。第4条中“具有经济利益内容”的人格权益表述不准确;其次,人格权作为一种绝对权不都是“支配的权利”,因此建议修改本条。第5条“合法权益”用语过于宽泛,因此建议对其进行修改。第6条是关于英烈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内容重复,因此建议删除。第9条的规定是责任构成的考量因素还是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是应否承担责任的因素还是如何承担责任的因素,具有歧义,建议对其进行修改。第10条中“难以弥补”的损害才有请求权不符合法理,因此建议将“难以弥补的”删除。第12条应规定在合同法中更为合适,因此建议将其删除。第13条为禁止性条款,建议对其进行修改。第14条中“享有行动自由”并非身体权、健康权的权利内容,建议对其进行修改。第15条规定的内容与人民警察法中规定重复,建议删除。第16-18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已有规定,建议删除。第23条中“简称”与标准化法矛盾,建议进行修改。第24条规范方式欠妥,建议进行修改。建议将第36条以文学作品的题材进行区别,使其表述更加清楚。第41条中相关概念存在交叉,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建议将第43条中“通信”改为“通讯”。建议将被遗忘权作为一条专门规定。就第一章的总体建议,田老师指出本章与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重复的颇多,且规定不合理,因此均建议删除;第一章中“人格权益”的概念使用混乱,概念的混淆不利于司法的适用;建议加强本章各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使其具有一般规定的性质。田老师认为在人格权编的其他各章中,主要包括权利宣示、禁止侵害、责任追究、变更转让规则四类条款。基于此四类条款,田老师分别举例对其进行分析,建议不再对各类具体人格权进行宣示性规定,在人格权单独立法时主要使用“权利描述条款”、“请求权赋予条款”、“特殊权利中的特殊规定条款”。

随后,焦艳红老师就侵权责任编中的重大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焦老师首先从意见稿结构的变化、条文的删减、条文的位置调整情况,对侵权责任编的总体变化做了讲述。其次,焦老师提出侵权责任编中对“侵害”、“损害”、“损失”用语混乱,并从侵权责任编第1条、第18条、第24条、民法总则第179条进行分析,建议以“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经济利益损害—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逻辑结构规范用语。接着焦老师从归责原则与责任方式的对应角度提出修改第2条,明确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方式。修改第3条,明确损害要件和责任方式。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角度建议修改第19条。从公平责任的取舍及条文的位置角度建议承认公平责任作为归责事由,放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条文之后;亦或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放在一起,作为法定之债的一。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虚假诉讼不具有从逻辑上连贯性,建议对其进行修改。第47条规定不周延,建议增加“代驾”情形。第55条中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的连带责任甚不合理,建议对其进行修改。针对侵权责任编中“补充责任”、“追偿权”,焦老师提出目前我国对于此问题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因此建议取消补充责任,以按份责任取代之。

之后其他与谈人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赵可星老师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编的立法一定要对其进行保护;不设立债法总则,就债的保全等规定是否能适用于法定之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申惠文老师从民法政治学、民法语言学的角度回应了赵老师提出的问题;针对焦艳红老师提出的侵权责任编中“用语混乱”的问题,申老师认为应加强“民法语言学”的研究,以区分“生活语言”与“法律语言”。王艳华老师从民商合一的角度对人格权编中规定的“商号”、“商誉”提出修改意见;提出在侵权责任编中增设一般规定,使其涵盖商事侵权。杨红军老师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建议修改第33条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最后,田土城教授做了简单的评述和总结,本期学术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高林娜;图:王若楠、高林娜;审核: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