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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第22期学术沙龙

日期:2014-03-2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3月20日晚7点,我院研究生第22期学术沙龙如期与同学们相见。学术沙龙是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主办,法学院研究生会和《嵩阳法苑》杂志承办的师生间学术交流性活动。本次沙龙以学术界新探讨保护的权利——“物像”为主题而展开,由田土城教授主讲,赵可星副教授主持,杨红军、王艳华等老师作为评议人,对保护物像的目的、性质和保护模式等问题,师生间展开激烈讨论,自由交流,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人基于其人格,具有肖像并且享有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物(例如:宠物狗)是否也能基于其独特的外貌(物象)而产生“物像权”,由物的权利人享有并受法律保护呢?这种学术界新兴探讨的权利类型,对其如何定义、如何保护成为了此次沙龙争议的焦点。田老师首先以“四个核心”(1、现实生活中的“物像”问题;2、物像权益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3、现行法律能否保护物像权益;4、物像保护与物权法的关系)简要概括本次沙龙的主要内容。同时,以名犬案、名鸟案、名马案等知名案例为引,形象生动的阐述了物像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并通过对相关法律的逐条梳理映射现行法律的“空白”,在呼吁保护物像权的同时给出合理限制,论述层层推进,有理有据,一气呵成!
接着,赵老师认真分析物像权的客体物像,并提出对物像应区分其性质的不同并给予不同的保护方法;杨老师则另辟蹊径,对比知识产权,强调物像的天然符号特征,以扩张中物的概念乐观看待物像问题,同时提出公示不足、救济方式不明的合理担忧;焦艳红老师认为物像应归类于物的利用和收益的范畴之中,以其商业价值性为保护原则,又对其营利化加以必要限制,与田教授的观点遥相呼应;而王艳华老师则从实践的角度聚焦诉讼领域中的物像,强调权利主体的属人性和客体独立的必要性,很有现实意义;申惠文老师从保护物像的目的出发,深入分析,进一步引申出了对物音权和物味权的思考,同时将物像权归于商品化权合理反驳了田老师的论点,提出了物像权脱离主物存在的保护时限问题。最后,田教授总结性的回应了各位师生的质疑,进一步强调了物像保护的必要意义,也号召在座的师生们课下继续探讨此问题,以待更深入的了解学术魅力。
此次沙龙活动,田教授把一个崭新的问题用科学系统、论理兼俱的方法加以铺展,其思想的前瞻性和治学的严谨性使在场师生受益颇多。通过活动不但促进了我院师生间的学术交流,发扬了慎思勤勉的良好学风,而且更是营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鼓励广大的研究生们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永不止步。活动在老师和同学们的一片热烈讨论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杨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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