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得主之声
时间:2013年10月19日10:40-11:50
地点: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得主之声”是本次论坛的第一个主题环节,由2011、2012“中达环境法学者”和2013“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中达环境法学位论文奖”的获得者作专题学术报告。本环节在时间安排上,分为两个单元。
本单元由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评审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马骧聪教授担任主持,由2011中达环境法学者、2013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作主题发言,听众与报告人进行互动交流。
王灿发教授(中国政法大学,2011中达环境法学者)报告的题目《论气候正义》。他的报告结合本次论坛的主题,首先从气候正义的概念谈起,并谈论了气候正义在价值论、方法论和实践论方面所包含的三层内涵,同时根据不同标准对气候正义进行了分类。接着以雾霾天气为例对气候正义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并介绍了气候正义的主要原则。最后从分配正义环节、交换正义环节、矫正正义环节这三个途径谈论了实体气候正义的实现以及不同途径程序气候正义的实现。通过气候正义的理论,他提出了怎样促进气候正义的中国气候变化立法。
柯坚副教授(武汉大学,2013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报告的题目《生态实践理性---话语创设、法学旨趣与法制意蕴》。他从生态实践理性的话语创设理论开篇,谈论了生态实践理性与康德实践理性哲学的区别,并由此提出了环境法实践理性观。接着,谈论了生态实践理性和环境法实践理性的同构性。最后提出了生态实践理性的社会构建。他希望从生态实践理性这样新颖的角度,创设一幅环境法理想型的图景,为环境法研究提供一个参考和借鉴。
在第一单元主题报告发言后,在座的专家学者和学生与报告的中达境法学者进行了互动交流。
第二单元 得主之声
时间:2013年10月19日14:00-17:35
地点: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继续上午的“得主之声”主题环节,本单元由特邀代表发表主题演讲。本次论坛特别邀请了2012中达环境法学者曹明德教授 、2013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竺效、2011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邓海峰、2011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秦天宝、2013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得者罗薇 、2013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得者马进、2013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得者王琦雁等7位特邀主题演讲人。
本单元由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评审委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蔡守秋教授担任主持。
曹明德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演讲的主题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问题》,文章分为六部分:一、实践先行,地方为先,积极推动国家层面气候变化立法的出台;二、综合性立法模式有利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任务和目标的实现;三、立法的基本原则可吸收政策性原则并应引入该领域的具体原则;四、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制;五、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基本法律制度设计;六、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法律责任。论文指出,我国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已经启动,实践已经先行,同时,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措施也具有局限性,迫切呼吁出台国家层面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该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以充分发挥国家、社会和市场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合力目标,既要有宣传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也要有具体的制度框架;同时我国立法应该注重地域的差异性。然后文章指出了目前我国政策中已经确立的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予以确认和固化的基本原则,指出了需要进一步引入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予以确认的基本原则。应对气候变化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诸多因素,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建议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最高行政机关的级别,理顺应对气候变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及协调。文章接着指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应对气候变化法的重要内容,将碳税、税收优惠与减免等经济激励措施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最后,文章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经济诱导手段增强企业技术革新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评议本文章的特色是介绍了曹德明教授参加的地方气候变化立法的成果,介绍了地方政府草拟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框架、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点,内容非常丰富。
竺效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主题是《论环境侵权至纯经济损失获赔的理论基础和中国立法、司法的发展》。竺教授在宣讲之前,先介绍了一个案例。2010年7月16日18时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造成大量原油泄漏,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从而引出了论文的主题,即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若能强调发挥侵权责任法补救功能的同时,亦将此类法律责任制度的功能目标“瞄准”于预防环境侵权损害和环境污染的发生,则必须对加害人产生足够“分量”的潜在赔偿压力,须以加害人足额赔偿其危害环境行为所致之全部损害为底线,因此,探讨环境侵权所致纯经济损失在中国能够获得赔偿的学理基础和立法方案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竺效教授引用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从而指出若加害行为以环境为媒介,因该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至足以造成了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的损害,则应可成立受害人的此种纯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必要性和理论可能性。接着,文章引出环境侵权所致纯经济损失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以来进行了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的起草研究工作三个方面阐述纯经济损失。最后竺效教授主张,应以一国的立法、司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判断该国的实然法是否承认环境侵权所致纯经济损失可获赔偿与否,强烈支持并期盼环境侵权司法解释有关纯经济损失可获赔偿的建议条款能早日获得确立,并希望未来能制定一部“环境侵权救济法”以真正在立法上确立对此类环境损害的救济。另外,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评议竺效教授在侵权方面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研究属于我国的前沿问题、内容新颖,对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单元的互动环节中共提出了三个问题,1、有同学向曹明德老师咨询我国目前气候变化的立法进程,王灿发教授和曹明德教授参与了气候变化的官方立法起草 ,王灿发教授对提问做出回答,指今年年底拿出初稿,2015年前提交草案,全国人大通过时间很难预测。2、上海交通大学王曦教授向曹明德教授探讨气候变化立法的重要性,向竺效教授提问纯经济损失和一般的财产损失有什么区别。3、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的董事李念祖先生和竺效教授探讨了一下纯经济损失和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补偿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学术问题。
第三单元 得主之声
时间:2013年10月19日15:10-16:10
地点: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本单元“得主之声”由郑州大学刘向文教授担任主持。中达环境法学者、2011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作学术报告,听众与报告人进行互动交流。
邓海峰副教授(清华大学,2011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报告的题目《环境容量资源权属的概念与体系研究——排污权抵押制度研究》。邓教授从无形环境权利谈起,论证了排污权抵押的适法性,并呈现排污权抵押面对的实践性挑战,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排污权抵押的制度型塑,首先,应当明确排污权的财产权属性并将其纳入抵押权客体范围;其次,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建构排污权抵押登记的规则;最后,强化保障抵押权顺利实现的具体措施。
秦天宝教授(武汉大学,2011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报告的题目《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结合美国法制的考察》。秦教授认为国家的技术产业应当有法律规制的引导规范和风险防范。以生物安全垂直立法典范的美国转基因技术产业为例进行了背景分析,并提出中国不能盲目学习美国或欧盟,应当仔细研究管理制度及其导向背后的背景、条件、成因。
在本节的互动环节,中国政法大学研三学生针对邓海峰教授的发言提出,“排污权在进行交易、抵押等活动过程中,作为一种由政府许可而产生的许可制度,如果该制度一旦普及,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否会出现因为拉动GDP而增加本地的排污许可从而导致权力腐败的威胁?如果该威胁产生,应当采取何种机制来应对?”邓教授针对排污权的运行机制问题从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一是从实然角度,即并不按某一地区的环境容量来授予地方排污权,而以一定的标准来分配排污权。而此种模式,政府会为了本地经济发展而滥发排污许可,排污标准越高排污权越少,因此存在一定的弊端。二是从应然的角度,即以某种标准尺度来对排污权进行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虽然此种模式是理想状态下的最优选择,但同时也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在具体的应对措施方面,邓教授主张,应当明确排污权的财产属性,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公权力凭证,这样可以使那些可能成为排污权产权的潜在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而相互监督,从而更好地落实排污权交易运行机制。此外,邓教授还主张应当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在已经为生态损害缴纳大量“学费”前提下,不应逃避其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单元 得主之声
时间:2013年10月19日 16:30—17:35
地点: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本单元由中达环境法学者计划实施委员会评审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王曦教授担任主持,由特邀嘉宾华东政法大学肖国兴教授担任评议人,由3位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学金获得者作了主题发言。
罗薇(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2013中达环境法优秀论文奖学金获得者)的报告主题为《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提出了自己报告研究的背景、问题与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提出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由相互依赖的资源使用者通过民主商谈,制定符合使用者利益与防止“公地悲剧”的自然资源使用、管理的规则,并在集体内得到监督执行,是资源使用者集体自主治理自然资源的模式。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设置的正当性证成:商谈民主理论;有效性基础: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原则。谈了有关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的分类:传统压力型(合作共存)、现代主动型(合作共赢)、后现代政府间(协调共进),也对我国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配置方面的方式与走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观点:市场机制和政府管制,并没有穷尽自然资源治理的谱系上可能的制度安排。多样性制度之间的竞争将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有效果的应对环境问题的制度搭配。由此提出了中国在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设置的不足和创新。
马进(清华大学硕士生,2013中达环境法优秀论文奖学金获得者)以船源污染问题与在国际上施行的PSSA制度为切入点提出了主题报告《特别敏感海域(PSSA)制度研究——兼论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通过阐释国际法中关于海洋区域保护的基本框架:两种理念和一个条约,在环境保护发展中由原先的海洋自由主义(航行自由,船旗国管辖)发展到现在的到环境保护主义(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及国际学者对PSSA制度的利弊争议,分析得出我们需要建立更有效的制度:特别敏感海域制度(PSSA)。特别敏感海域制度的约束力较一般国际规则在环境保护约束力强,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但对海洋航行自由有限制,与经济发展有些冲突,其施行也会影响人们现有的习惯。对于特别敏感海域制度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及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实施的效果,她结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提出在亚洲或我国建立PSSA及类似的区域管理(Area-based)制度。
王绮雁(北京大学硕士生,2013中达环境法优秀论文奖学金获得者)的报告主题为《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研究》,以03年和08年欧盟航空碳税指令为基础,及《芝加哥公约》在欧盟的适用,以美国航空运输行业协会诉英国能源与气候变化大臣案为切入点分析和讨论了欧盟航空碳税合法性问题。报告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通过将航空碳税与碳税、碳关税、排污费的比较,详细分析了欧盟航空碳税的特有性质;第二、结合欧盟案例C—366/10的判决要义及对其判决理由的漏洞分析,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出发,对其抵制欧盟航空碳税指令进行了法律分析并由此提出欧盟航空碳税制度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其实施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明确提出欧盟强航空碳税指令违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公平原则,其内容页违背了《芝加哥公约》的无歧视条款;欧盟空碳税是否能够被纳入到GATS协定之中,有待于专家组的判断,指出只有欧盟及时修改指令,使之符合国际法规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
在第一单元(续第三部分)报告结束后,本论坛特邀嘉宾华东政法大学肖国兴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报告作了评议。
肖国兴教授在评议时指出三位年轻后生对前沿问题做了简单但深刻的讨论,并指出三位同学所探讨的共同点——即公共资源问题,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共同治理、合作治理、协商治理原则,其核心在于:怎样贯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商谈机制理论。 在本节的互动环节,郑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老师范战平向肖国兴老师进行了提问, “1、公众参与机制与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的关系?2、环境的统一性没有因为环境问题而分割,公共治理理论能否超越国界?”肖国兴老师回答道:“治理本身是有民族性,有了民族性大家才会积极参与,达成一致,减少摩擦。环境治理强调的是公共事务治理不是私人治理,就像21世纪日程中所提到的,环境治理应当成为各国的共同活动。无论国内或国际,公众治理、共同治理、公共治理都是世界潮流,公共治理理论在具体使用时才有区别,在国际上基本理念相同,是普适原则,另外还要重视程序问题。
王曦老师补充道:“治理环境问题的不足就在于人民共同意识、公用意志薄弱,很难形成共同治理,人民思想上的忽视无法促成国家或国际重视或改变。要想过新生活方式、节约能源,必需让人民在意识和思想上进行改变,矛盾主要方面在发达国家,不要只是看发展国家。”
(供稿人:郑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