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下午15:00-18:00,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法学大讲堂系列学术活动之《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在法学院211大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华东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方法研究院院长、学科带头人、《法律方法》主编、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陈金钊教授莅临我院讲学。1990年至今,陈金钊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60余篇,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专著《法律方法论研究》等30余部,是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本次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建国教授主持,法学理论学科老师李建新教授,李朝、晁育虎、杨洪斌、李普、韩新远等老师代表作为与谈嘉宾聆听并参与与谈。法学院法理、法史、宪行专业的研究生参会并聆听本次讲座。讲座伊始,王建国教授隆重介绍了陈金钊教授的学术贡献和成就,并对陈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本次讲座,陈金钊教授以《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为题,从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展开。首先,陈金钊教授提出体系不能简单地被理解为一种性状,从内在参与的观点来看应是一种要求,是出于逻辑的应然性对⽴法的要求,也是对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原则性的要求。就立法而言,法律的体系性包含对立法的体系化要求,即立法者要通过体系化创设出体系性法律。就法律运用而言,法律的体系性意味着“适用单个条文,最终是适用整个法律制度”。这其实就是法律运用的体系化思维。法律的体系性不仅意味着法律文本的完整、完美、完善的无漏洞状态,还蕴含着对执法、司法的正当性、恰当性、准确性等要求。其次,陈金钊教授指出法律是⼀种体系性法律,是⼀种构成性法律,并提出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体系化的理解,以至于可能出现依法掩盖下的错误适用。之后,陈金钊教授立足中国进一步提出为什么在中国要重视法律体系性,归结于我国确定了法治目标,在法治问题上不能只讲问题导向,还要讲先前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据此,陈金钊教授提出观点:整体⾥⾯要有体系,辩证要有逻辑,实质⾥⾯要重视形式。问题导向和体系思维是相应的,在注重问题导向的同时必须要重视体系思维,才能实现法治。在中国要正视辩证法,情理法的结合,真正的对立统一的是纳入法源理论的约束机制,来排除以情代法,以理代情。此外,陈金钊教授提出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法律的体系性在法律系统的地位以及怎么认真对待。陈金钊教授指出要将体系性和体系化结合起来,体系性是用于描述的性状语词,是静态的,而体系化是动态的,体系性功能的发挥,需要借助体系化。体系化可使社会呈现出秩序状态。体系性向体系化转变是动态思维。我们应当认真的对待法律的体系性,就应当转变思维,法律是拟制的,法律思维也是拟制的产物。在法律运用的体系思维中,对法律体系的理解,不仅需要逻辑一致性,还需要在辩思或比较中展开,在辩证思维中介入逻辑思维、辨思解释、据法阐释。

王建国教授指出本次讲座陈金钊教授围绕着体系是什么、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如何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一条主线详细地阐释了《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这一主题。讲座内容贯彻和体现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启示在场的师生反思与思考法理学研究的问题。最后总结,王建国教授讲到,法律的体系性这是一个法理学问题,法理学问题既是宏观的又是微观的、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既是理论性阐释又是实践性描述,同时指出法理学解决问题区别于规范法学、法教义学的思路和方法。作为理论法学的法理学为部门法学建构起一定的理论框架和知识体系,为部门法学提供知识基础、概念范畴、理论描述和研究方法。法学研究需要打通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隔离带,将抽象的理论与具体的实践结合起来,才更能体现出法学研究的价值意义和实践逻辑。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老师们畅谈感悟,现场氛围热烈。王建国教授再次感谢陈老师为在场师生传经授宝,总结本次讲座对我们理清如何认真对待法律的体系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启发和理论反思的价值意义。同时展望未来,希望陈金钊教授将来有时间能够再次莅临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传授知识宝藏和研究心得。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审核:王建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