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5日,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六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王向丽应邀作了题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的精彩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杜麒麟老师、吴子熙老师、202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李梦雨、202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张瑞恒、202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李静雯、202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邓春艳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2020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朱章阳主持,沙龙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主讲人王向丽围绕利益第三人合同这一主题分析了如下问题:一是究竟何种合同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二是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模式是接受取得、直接取得还是推定取得;三是第三人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四是利益第三人合同中仲裁条款对第三人起到何种约束力;五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动问题。
杜麒麟老师从物权与债权之区分入手,补充论述了利益第三人合同在德国法上的缘起和发展。接着,用生活常见情形指出了我国引入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但也提出了随之而来的具体问题。
吴子熙老师在杜麒麟老师论述的基础上,对于利益第三人合同各个术语提出了问题。同时指出,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问题可以进行一定的探讨。
李梦雨同学提出三个问题:一是要求当事人具有使第三人获利的意图,还是赋予第三人权利的意图;二是对于合同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权利的认定是否过于严苛;三是第三人受益的意思表示应向谁为之。
李静雯同学提出,如果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和第三人选择的救济方式产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张瑞恒同学提出五个问题,分别是关于第三人的范围问题、请求权的取得时点问题、请求权权利范围的问题、合同解除问题、仲裁条款问题。
邓春艳同学就第三人违约救济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第三人义务问题。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期沙龙圆满结束。(审核:高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