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晚19:00,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35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王艳华副教授应邀作了主题为“民法典背景下破产撤销权法律基础之演变”的精彩报告。我院田土城教授、申惠文副教授、杜麒麟老师应邀出席此次沙龙。本次沙龙由我院杜麒麟老师主持,我院80余名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两个小时,取得圆满成功。
王艳华老师从破产法与民法的关系引入,主要讲述了以下内容:一、破产撤销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二、破产撤销权的法律基础以及它和民法撤销权之间的异同;三、在民法典背景下,破产法修订过程中关于撤销权的修改应该如何处理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
田土城教授首先提出了两个问题:破产撤销权是否有一部分归属于法律行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撤销权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其次,田老师指出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同时破产法的独立性决定了其无需紧随民法典。最后,对于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代位权,田老师认为二者均属于请求权,原因在于可以有效区分法律行为撤销权与债权保全撤销权。
申惠文老师从解释论的层面对破产撤销权问题进行阐述,通过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为例,指出了运用目的性限缩等解释方法的必要性。此外,申老师提出可以通过反向思维对破产欺诈进行规制,例如采用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等。
杜麒麟老师首先提出了学界关于破产撤销权行使效力为何有物权效力说和债权效力说的纷争。杜老师认为撤销权设计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利益衡量问题。同时,杜老师回应了申老师此前所界定的商事思维,认为商事思维已经从过去的个人本位转向了社会本位。最后,杜老师分析破产欺诈的未来规制路径将转向追究企业管理层个人责任。
本次沙龙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流碰撞,展现出我院师生严谨的学术态度,积极追求进步的良好精神面貌。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沙龙圆满结束。(审核:高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