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晚7点,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38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永老师应邀作了题为“《民法典》背景下遗嘱信托的体系效应”的精彩报告。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王黎明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徐海勇老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吴子熙老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郑州)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周晓玲律师、光大信托郑州财富团队负责人崔会永总经理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焦艳红老师、王康老师、高完成老师等各校师生80余人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张永老师首先介绍了我国信托尤其是遗嘱信托的司法实践及研究现状。其次,张永老师认为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和遗赠具有相似性,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接着,张永老师阐释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最后,张永老师讲述了遗嘱信托无效、可撤销的主要情形,结合司法案例,明确无效的情况经常围绕受益人特定性、信托财产的特定性及信托目的展开。
王黎明副教授指出,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的灵魂是资产隔离,并对《信托法》第8条和第13条的规定进行了评析。
徐海勇老师对以下四个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在评议环节对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二,受托人、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共有。第三,遗嘱信托财产、遗嘱继承、遗赠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第四,《信托法》第12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
吴子熙老师认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的 “遗嘱信托”,回应了《信托法》第8条“设立信托”的条件规则。但是,对“遗嘱信托”没有作详细规定,使民事信托的基础性规定欠缺,现在还无法形成规范体系。
崔会永总经理认为,遗嘱信托一直有着很旺盛的市场需求,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容易引起纠纷,但实践中信托公司都比较谨慎,所以案例较少。
周晓玲律师指出,联系实务中遗嘱见证和遗嘱执行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遗嘱信托,并介绍了自己对于遗嘱信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的思考,以实务角度完善了大家对于遗嘱信托的认识。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张永老师深入浅出地为大家介绍了自己对于遗嘱信托的看法,参会师生结合理论与实务角度阐述了自己对遗嘱信托体系效应的不同观点。学术氛围浓厚,观点交流深入,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师生的风采。(审核:高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