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受郑州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刘卫先教授为广大师生进行了题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内容的类型及索赔主体整合”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陈冬副教授主持,吴喜梅教授及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刘卫先教授以“渤海湾蓬莱漏油事件”为切入点,反思基于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模式所引发的不同索赔主体针对同一责任方所造成的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重复索赔的问题。刘教授深入讲解了我国目前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内容和索赔主体的法律规定,分析论证了不同索赔模式下生态环境的利益本质分歧及其合理性,探讨了生态环境利益内涵与国家、民众之间的权责联系,并基于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对其索赔主体进行了整合。
刘教授指出由于生态环境本身同时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实际包括生态环境要素财产损害和生态功能损害两种类型。环境要素财产损害应当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国家赔偿;生态功能损害应当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途径进行索赔,并结合相应的法理及规范,分析了相应的索赔主体及索赔序位。在互动交流环节,陈冬老师、吴喜梅老师及学生就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索赔主体和索赔内容等问题和刘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本次学术报告,刘教授以深厚的学术知识、规范法学的分析、严谨的思维逻辑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内容的类型及索赔主体整合进行了精彩的阐述。本次讲座的成功举办,增强了我院的环境法学术交流与合作,激发了学生的逻辑思维,拓展了师生的学术视野。(文:张永真;图:刘艳星;审核:沈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