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各院(系),各部、处、室: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7〕9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科学组织实施,严格把握民主测评、等次确定、公示监督、考核备案等关键环节,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晋级、增资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学校事业各项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依据和等次
2017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评定标准,以《郑州大学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办法》(校人事〔2002〕28号)为依据。考核确定的等次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单位优秀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9﹪。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教职工年度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底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按照个人总结、综合评议、民主测评、审核、公示、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等程序组织实施。
四、时间安排
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工人的年度考核工作从2018年1月2日开始,到2018年1月16日结束。其中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7日为传达文件、安排部署、个人填表时间;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14日为单位民主评议、确定等次、填写考核意见时间;2018年1月15日至1月16日为各单位汇总报送时间(2018年1月 15 日理、工科院系报送材料;1月 16日文、医科院系和机关、附属单位报送材料)。
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另行安排部署。
五、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成立相应考核组。
(一)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处)、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的考核事宜,人事处负责科级及以下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的考核事宜。
(二)学校各基层单位考核组,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组建;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成立考核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严格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要重视优秀等次的激励导向作用,积极推行考核方法的科学化,真正把政治思想表现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是平时考核的综合反映。各单位要以被考核人聘用合同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依据,以个人业绩为重点,对每位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认真、客观、准确的考核和评价,将被考核人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有关平时考核资料加以整理,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要结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三)坚持合同管理原则。年度考核要围绕教职工与学校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书》中岗位职责及责任目标的有关内容进行。未完成合同中责任目标且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各单位要重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充分发挥保密工作“保安全、保发展”的重要作用。保密工作管理人员及涉密人员2017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要书面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五)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务必认真、准确核对上报材料,做到不漏考、不误考,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学校以各单位上报材料为准,统一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2016年度考核中基层单位漏报的人员,由单位单独出具情况说明,和其2017年度考核表一起填报。
(六)有下列情况的人员,按本条规定处理:
1.2017年7月1日以前报到,且已完成公开招聘手续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2017年7月1日以后报到,且已完成公开招聘手续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级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未完成公开招聘手续的新参加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2. 校内调整后在现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人员、提拔到现工作岗位上不足3个月的人员、以及下派挂职锻炼在现任职岗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人员,可由原单位按原职务进行考核。新调入人员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 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4. 挂职锻炼人员,由原单位派人到其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并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5. 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其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经单位派出,但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6. 经单位同意出国进修、学习的人员,在回国后进行一次性考核。国家公派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在规定的进修、学习期限内,根据其进修、学习表现确定等次;因私出国进修、学习,但单位同意的,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7. 停薪留职人员不进行考核。
8. 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9. 在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必须进行考核。
10. 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1.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进行正常考核。
12.担任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行政职务进行考核,同时应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成绩。
13.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人员,经教育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2017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有所更新,各类表格及填写说明,请登录人事处网站师资队伍专栏下载。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