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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04-09-14
阅读次数 :
为推进我校人才强校战略的深入实施,提高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绩效,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管理工作是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基础性环节,学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按照认真负责、高效服务、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激励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干事创业发挥才干,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新引进(培养)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及新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三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实行培养期制度,培养期为三年。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按照学校有关文件享受科研经费和安家费,科研启动费资助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由学校总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院(系)负责。校内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主动、周到、负责的原则做好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应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后,院系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融入到教学科研团队中,及早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依靠专家、考评结合、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对新引进(培养)高层人才的考核测评工作,考评工作分为二年中期考评和三年期终考评。
1.中期考评指培养满二年的考评。考评内容主要为教学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和科研启动项目进展情况。中期考评不合格者,黄牌警告,并暂停科研启动经费,由个人进行认真总结、找出不足,并写出整改意见。三个月后由院系安排补测,补测合格继续资助,补测不合格者停止各项引进人才待遇,扣发岗位津贴。
2.期终考评指培养期满三年的考评。考评内容主要为科研启动项目结项和教学科研工作整体评估。期终考评不合格者调离教学科研岗位,并停止各项引进人才待遇,扣发岗位津贴。
3.考评工作分公示业绩、个人述职、专家测评、确定等次四个步骤。
第七条 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考核测评工作由所在院系组织,人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院系召集考评委员会对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测评,考核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院系领导组成。考核委员会中院系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各院系召开考核测评会议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会议召开时间应提前一周上报人事处,并在院(系)内予以公布。
第九条 对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考核测评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院系上报考核结果必须明确等次。
考核结果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作为对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继续资助及奖惩的依据。对不参加考核的人员暂停资助直至调离,确有原因未能参加考评的,经院系补测合格后,继续给予资助。
第十条 对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考核,除按要求产生考核结果外,还必须对被考评人做出系统性评定。指出其主要成绩、存在不足以及改进建议。考评工作结束后,由考评委员会主任将考评结果客观地反馈给本人,以帮助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进步和提高。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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