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管理

郑州大学特聘教授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4-06-24    阅读次数 :
为规范我校特聘教授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品质和管理效率,促进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聘教授(省级、校级)工作是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特聘教授工作。

第二条  按照认真负责、回应及时、公正公开、高效服务的原则,做好特聘教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特聘教授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条  特聘教授的总体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院(系)负责。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学校根据特聘教授设岗情况,定期在全国大型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国际互联网)上予以公布,面向国内外进行公开招聘。

特聘教授岗位应聘人,在郑州大学相关网页下载《特聘教授推荐表》,完整如实填写后,发送至校人事处。学校人事处负责应聘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初步审验工作。

第五条  经过整理后的应聘材料,由人事处分类发送至各设岗学科专家委员会。学科专家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负责对应聘材料进行甄别、核实、鉴定和初评。

经过学科专家委员会初评,符合省级特聘教授岗位条件的,由人事处对应聘材料进一步完善后,报河南省特聘教授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校级特聘教授岗位条件的,由人事处统一整理分类后报学校特聘教授评审委员会评审。

通过特聘教授评审的候选人,由人事处及时通知本人,履行签约手续。未通过评审的候选人,也由人事处及时将情况反馈应聘人。

第三章  上  岗

第六条  通过特聘教授评审的人选,由人事处负责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特聘教授人选必须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的精神,拟定聘期工作目标,填写《特聘教授上岗任务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交由院(系)专家组评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计划书》文本。通过特聘教授工作任务的确定,对本学科的学术研究、团队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工作,做出创新性、提高性的整合。

《计划书》经院(系)签章认可后,报送学校人事处。报送材料包括《计划书》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计划书》进行整体性审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计划书》,拟订《特聘教授聘用合同》。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特聘教授人选签订《特聘教授聘用合同》。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聘期从合同约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的总体管理服务工作。特聘教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遵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签约上岗后,学校将在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建设、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省级特聘教授可以由学校配备专职秘书1人,还可以根据需求聘用科研助手,所需经费可以从个人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主管领导与特聘教授的联系和对话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特聘教授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从校外引进的特聘教授,依照我校引进人才有关政策,享受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主要负责特聘教授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应做到温暖、周到、及时、负责。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实验室(或工作室)的安排、学术梯队的配置等基本工作条件的落实由学院(系)负责。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的日常考勤工作由学院(系)负责。特聘教授因公、因私外出应向学院(系)请假。特聘教授因公外出7日以上或因私请假月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的,除应履行正常审批手续外,还必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特聘教授请、销假及相应处理办法,依照《郑州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执行。特聘教授因公外出进行学术交流,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外出月数扣除特聘教授岗位津贴。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考核分年度考核、三年中期考核和五年终期考核三类,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 年度考核指在聘期内,工作满一年的考核。考核时间为聘约签订之日起,满整年后进行(不含整三年和整五年)。考核内容为分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梯队建设等方面综合进行考核评议。下同)。考核不合格者,学校根据规定与其解除聘约。

2. 三年中期考核指在聘期满三年的考核。考核内容为三年中期目标完成情况和对学科发展的积极影响。经考核合格以上者,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3. 五年终期考核指在聘期满五年的考核。考核内容为五年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对学校学科发展的贡献。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考核由所在院(系)组织,人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院(系)召集组建考核委员会对特聘教授进行考核测评。院(系)拟定考核委员会名单前,须将候选人基本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

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校内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和学校代表。考核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同行专家应具有正高职称,且一般应为同学科专家。学校代表一般为1人,最多不超过2人。年度考核的考核委员会中,校外同行专家比例不少于20%。三年中期考核和五年终期考核的考核委员会中,校外同行专家的比例不少于50%。

院(系)组织召开特聘教授考核答辩工作会议,特聘教授提交《特聘教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将个人业绩材料予以公示,并向考核委员会进行汇报答辩。各院(系)召开考核答辩会议的时间应提前在校内予以公布,考核答辩会议的汇报答辩过程,允许本校教师旁听。

考核委员会根据特聘教授的《工作报告》、业绩材料和实际答辩情况,经综合评议,确定特聘教授的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考核意见必须包括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的主要成绩、存在不足和以后改进的具体建议(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写明原因)。考核结果必须明确等次。

特聘教授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经院(系)签章确认后,随特聘教授《工作报告》一并报送学校人事处。考核结果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作为特聘教授解聘、续聘、表彰的依据。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岗位津贴结合考核情况发放。考核优秀予以奖励。考核合格以上的发放年度岗位津贴。考核不合格不发岗位津贴,并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聘任期满,合同自动解除。特聘教授可以根据本人情况,应聘校内各级教学科研岗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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