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学校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景观绿化以及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保障教育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如下:
(一)单项投资在50000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程审计项目;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审计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审计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本建设成本,从建设工程费中按规定支付;其他工程项目的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支出。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依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
(三)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项目投资估算情况。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二)勘察、设计合同;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
(四)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第九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征地、拆迁等业务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
(二)招标文件内容,重点审核: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标准、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招标答疑文件的内容表述;
(三)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重点审核: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拦标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四)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施工阶段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主要隐蔽工程勘验情况;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情况;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四)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情况;
(五)工程索赔费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的最终执行情况;
(二)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工程竣工结算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三)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五)结余资金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审计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处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工作;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相关报告文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完成后送审;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修正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完成后,在招标公告前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投资规模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工程合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隐蔽工程审计
对隐蔽工程,主要依据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现场签证为准,对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拆除工程等,审计人员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和鉴证。
(二)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并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建设单位提交审核后的当月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审计处根据施工合同及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按相关程序支付工程进度款。
(四)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洽商、变更的要求,并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五)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审计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3.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依据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审计处参与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的验收;
(二)凡需送审的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审。审计处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组织实施审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结算审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工程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和中标通知书;
3.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
4.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5.设计变更核定单和现场变更签证单;
6.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7.材料差价证明资料;
8.甲供材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价格明细表;
9.地质勘探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0.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监理的明细资料;
11.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审计处确定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计项目;
(二)审计处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三)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