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意见》(教财〔2008〕1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单位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情况;
(二)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
(三)收入管理情况;
(四)支出管理情况;
(五)结转、结余管理情况;
(六)专用基金管理情况;
(七)资产管理情况;
(八)负债管理情况;
(九)成本费用管理情况;
(十)财务报告管理情况。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财会人员设置和配备适应本单位业务需要的情况;
(三)会计核算与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的符合情况。
第六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情况: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 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执行情况:
1.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2.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3. 预算执行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情况。
(三)预算调整情况:
1.预算调整的项目;
2.预算调整的依据;
3.预算调整的审批情况。
(四)预算执行的结果和效益。
第七条 收入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各项收入的统一管理和核算情况;
(二)收费管理情况;
(三)应缴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情况。
第八条 支出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务支出的真实情况;
(二)财务支出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
(四)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的管理情况;
(六)财务支出的效益情况。
第九条 结转和结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情况;
(三)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情况。
第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二)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专用基金的核算情况。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三)在建工程的管理情况;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负债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负债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情况;
(二)负债的分类管理和核算情况;
(三)负债的清理情况。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情况;
(二)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会计核算情况;
(三)各项费用归集和分配、摊销的真实、合法及合规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报告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情况;
(二)年度财务报告内容的完整和一致情况;
(三)年度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情况;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报告的真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校长审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校审计〔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