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推进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升学校经济管理水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各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学校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各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七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以下内容:
(一)预算管理情况;
(二)收支管理情况;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六)合同管理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采取集中检查或专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开展内部控制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自评结果,采取适当方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长签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审计情况也可以通报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审计处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校审计〔20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