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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合同有关审签程序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11 浏览: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合同审签工作,现将《郑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中关于“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由各承办单位负责审核”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1. 1万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合同均应提交校法制办加盖“郑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2. 项目所在单位招标(采购)小组负责对相关合同依法依规审核,并由招标(采购)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校法制办用章。

  3. 项目无主管单位的须尽快成立不少于3人的招标(采购)小组。招标(采购)小组一经成立其成员不得随意变更。

  4. 各项目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好合同第一责任人责任,招标(采购)小组全体成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为高质量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提供重要保证。

     

                             法制办 财务处 审计处 国资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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