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16〕68号),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二)不符合固定资产建账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等资产,按存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审计处执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指定固定资产采购、管理专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
(二)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三)资产管理人员负责采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台账;负责办理审计处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三、资产登记、处置与清查
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登记、处置与清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
(一)积极配合学校对处内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
(二)凡违反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人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