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管理,是指学校将部分审计业务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符合学校特定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
(二)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
(四)专项资金审计;
(五)建设工程审计;
(六)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审计;
(七)专项调查、调研工作;
(八)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绩效评价工作;
(九)其他审计类业务。
其中,建设工程审计属于工程类审计业务,其余业务属于财务类审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能够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相关专业机构。其中,开展工程类审计业务的机构为工程类社会审计机构,开展财务类审计业务的机构为财务类社会审计机构。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委托社会审计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处现有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审计处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涉密的专项调查任务,原则上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包括以下环节: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控制工作质量、评价工作质量等。
第七条 审计处是学校委托社会审计管理的归口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受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八条 接受学校业务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九条 学校通过公开遴选,分别选择若干家符合条件的财务类社会审计机构和工程类社会审计机构,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条 委托审计费用预算在学校零星采购限额以内的财务类审计业务,采用比选方式从与学校签订框架协议的财务类社会审计机构中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费用预算超过学校零星采购限额的财务类审计业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以下工程类审计业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一)投资估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二)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物修缮、装修改造、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程项目;
(三)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校园道路、景观绿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下工程类审计业务,委托审计费用预算在学校零星采购限额以内的,采用比选方式从与学校签订框架协议的工程类社会审计机构中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审计费用预算超过学校零星采购限额的,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一)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二)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修缮、装修改造、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程项目;
(三)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校园道路、景观绿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以下工程类审计业务,委托审计费用预算在学校零星采购限额以内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与学校签订框架协议的工程类社会审计机构中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委托审计费用预算超过学校零星采购限额的,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一)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二)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修缮、装修改造、水电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工程项目;
(三)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校园道路、景观绿化、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等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具有特殊性或保密性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学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三章 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学校与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审计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业务委托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服务目标;
(三)服务内容;
(四)服务质量要求;
(五)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六)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保密事项;
(十)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过程中涉及业务委托合同之外其他权利义务的,学校应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施行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须纳入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的标准,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未施行全过程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类审计业务相关项目等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在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控制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计处审核通过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定期听取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社会审计机构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配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对提交学校的审计报告初稿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等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审计结果质量。
第二十六条 业务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审计处应督促社会审计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全面有效履行业务委托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终止合作、拒付或酌情扣减委托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初稿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重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或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或违反保密协议;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业务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择社会审计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履行业务委托合同的情况;
(二)审计报告初稿等材料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五)其他方面。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违背业务委托合同的,学校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委托社会审计办法》(校政〔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