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郑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四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独立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预算执行审计包括预算管理情况审计、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
第六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有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数额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下达后是否存在不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现象,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七条 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将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有无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各项收入是否按照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进行分类;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等问题;
(七)学校是否制定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八)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八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出预算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标准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照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进行分类;是否正确划清各类支出的界限,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九条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二)预算编制是否有目标,及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预算执行是否有监控,及预算执行的均衡性、效益性、安全性;
(四)预算完成是否有考核和评价,及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
(五)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是否有应用,及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实效性;
(六)预算执行中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存在内控薄弱环节或漏洞;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有关预算执行绩效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算报表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
(二)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决算报表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的差异及主要原因;
(四)决算报表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
(五)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第十一条 以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落实以往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审计建议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处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经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十三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包含电子数据),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初稿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研究和核实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发给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的运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级和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的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