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处理工作,控制审计项目质量,依据《郑州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审计处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就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提出的反馈意见稿进行接收、审核、分析、沟通、回复、归档等相关工作。审计组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反馈意见处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审计组接收并登记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稿。
(二)项目主审在收到反馈意见稿后的1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其形式规范性:单位反馈意见稿是否加盖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公章、是否由其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个人反馈意见是否由其本人签字,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是否附有必要的佐证材料等。
如发现反馈意见稿不符合形式规范性要求,应及时通知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三)若反馈意见为“无异议”,审计组在完成反馈意见稿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报告。
(四)若反馈意见为“有异议”,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稿逐条进行初步核实与分析,重点审核反馈意见稿所补充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相关审计依据、审计证据之间是否完全匹配,以及审计判断、审计结论是否完全准确。
(五)基于对反馈意见稿的初步核实与分析结果,将“有异议”的反馈意见各条目细分为“审计证据类异议”“审计依据适用类异议”和“问题定性类异议”等三类,并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于“审计证据类异议”,审计组通过核对审计取证单、调阅相关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方式,重新核实有关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与充分性。
2.对于“审计依据适用类异议”,审计组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咨询学校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核定有关审计依据的有效性与适用性。
3.对于“问题定性类异议”,审计组进一步审察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与充分性,研判审计依据与审计证据之间的匹配性,并根据“审计证据-审计依据-问题定性”的逻辑链条重新审核有关问题定性的表述。
(六)审计组基于上述处理措施,形成对于反馈意见各条目的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分为“采纳此条意见”“部分采纳此条意见”“不予采纳此条意见”等三种情形。
(七)审计组基于上述初步处理意见,起草《关于郑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回复函》:
1.对于初步处理意见为“采纳此条意见”的反馈意见条目,在回复函中标明“采纳此条意见”。
2.对于初步处理意见为“部分采纳此条意见”的反馈意见条目,在回复函中标明“部分采纳此条意见”,并明确告知所采纳的具体内容、未予采纳的具体内容及其简要说明。
3.对于初步处理意见为“不予采纳此条意见”的反馈意见条目,在回复函中标明“不予采纳此条意见”,并列出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及相关依据。
(八)审计组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情况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形成审计报告。涉及审计报告中重大问题、敏感事项及问题定性的修改,审计组须将相关修改内容提请审计处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审计处向反馈意见为“有异议”的审计对象或其所在单位,分别出具经统一编号的《关于郑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回复函》。
第四条 反馈意见处理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将以下资料整理归档:
(一)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反馈意见稿原件及所附的佐证材料;
(二)审计组研究反馈意见的相关记录;
(三)反馈意见处理阶段补充的证据材料;
(四)《关于郑州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回复函》的备份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审计处处长对反馈意见处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反馈意见处理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修改完善情况、回复函的内容及其规范性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反馈意见处理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及其他涉密信息。
第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审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