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郑州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校政〔2025〕1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二级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二级学院、科研机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所属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形成审计报告、项目资料归档等阶段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准备阶段
第五条 项目准备阶段包括立项、审前调查、制定项目工作方案、选择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成立项目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张贴审计公示等环节。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并先行指定项目组组长和项目主审。
第七条 项目主审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调研,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组织架构、主要职责、管理制度、业务内容、业务流程等,在此基础上起草项目工作方案,并交处务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主审编制比选文件,并至少于比选日期7日前向参与比选的社会审计机构发放比选文件,通过评审确定项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 比选确定的项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有关人员与项目组组长、项目主审一起,正式组建成立项目组。
第十条 项目组依据项目工作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依据与实施步骤、项目成员分工、审计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项目组于实施现场审计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并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的组织架构、主要职责、管理制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十二条 项目组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公示,并要求其于审计项目进点会召开前1日,将审计公示张贴于单位办公区醒目位置。项目组须保存公示情况的图片。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阶段包括召开审计项目进点会、开展现场审计、编制《郑州大学审计取证单》(见附件1)、编制《郑州大学审计工作底稿》(见附件2)等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组拟定审计项目进点会议程,撰写进点会领导讲话稿,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发放会议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布置会议现场,并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组织召开审计项目进点会,会议场地由被审计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项目组在系统学习项目相关审计依据后,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包括查阅凭证、核对账目、审查合同等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择机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做好访谈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组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等审计取证方式,针对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审计内容、审计过程、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等。
第十九条 项目组在开展现场审计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或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审计证据、审计依据、审计结论等。项目主审、项目组组长对编制完成的全部审计工作底稿分别进行初核和复核。
第四章 形成审计报告阶段
第二十条 形成审计报告阶段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核反馈意见、出具《反馈意见回复函》、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由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中的项目组成员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经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内部三级审核后提交至项目主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审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审计报告初稿,要求受托社会审计机构修改后重新提交;对于合格的审计报告初稿,由项目主审修改完善后报送至项目组组长,由组长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对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初稿审定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须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审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1个工作日内,审核反馈意见的规范性,包括其是否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等。如发现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被审计单位只有一次重新提交的机会。在对反馈意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集体研究后,项目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反馈意见回复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整改通知书初稿一并报送综合审计科。
第二十八条 综合审计科按照规定程序对项目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初稿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将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五章 项目资料归档阶段
第三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阶段包括归档准备、整理筛选项目资料、编制归档文件、项目资料归档及移交等环节。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组组长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组按照归档要求,收集项目的全部审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审计报告等,并对其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编制归档文件,详细列出归档材料的名称、编号、日期等关键信息,编目装订。
第三十四条 综合审计科将装订成册的审计项目档案移交给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保存。移交过程中,须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确保档案的交接和保管责任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