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行为,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郑州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郑大党发〔2022〕2号),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处“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必须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原则,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必须坚持科学民主原则,优化决策程序,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规律,切合自身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审计工作全局和全处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上级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精神,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办法和措施;
(二)审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专项审计项目审计报告;
(三)制定、修订审计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流程等;
(四)研究审定审计报告、重要合同;
(五)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培训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审计处科级干部人选的推荐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负责人推荐等事项;
(二)人员的聘用、调动等事项;
(三)年终考核、职称职级评审、奖惩、评优表彰等事项;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审计项目设立和审计资源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项审计项目的计划和立项;
(二)社会审计机构遴选和委托审计项目分配等事项;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审计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以及年度预算的调整。
(二)单笔支付金额3000元以上的支出。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处长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八条 处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确定会议的列席人员。议事会议由处长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决策的议题,应经处领导审阅或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表示不同意或缓议的,应说明理由。处长末位发言,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的形式记载清楚,会后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印发决定、决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记录、纪要、决定、决议等要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论证、决策与实施程序。凡是未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研论证或未依规进行协商和沟通的事项,一律不上会讨论。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审计处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处自觉接受校纪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学校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却不采取措施纠正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审计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