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2016〕68号),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三条 审计办公软件等无形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建账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等资产,按存货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执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有关固定资产采购事宜,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对固定资产采购和管理进行监督。
明确固定资产采购专员和管理专员,分别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专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采购预算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方式建议;
(二)参与询价议价;
(三)起草采购合同;
(四)完善采购文件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专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采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台账;
(二)办理审计处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
(三)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四)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时,督促资产使用人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妥善保管维护名下资产,出现人为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岗位调整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审计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