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郑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23〕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所有涉及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审计软件、审计工具、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审计处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评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
第四条 审计处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对超过学校零星采购限额的采购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对所有采购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零星采购事项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处领导审核后,报审计处长审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单笔支付金额3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经审计处处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超过学校零星采购限额的采购事项,由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处领导审核后,经审计处采购领导小组审议,按照学校规定方式采购。
第七条 采购项目应事先进行需求调查,明确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预算,并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集中、汇总同类别采购计划,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八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形式。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具体采购方式的选择应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市场竞争情况确定。
第九条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采购合同应由提出采购申请的科室负责人与供应商协商后起草,经审计处处长审核后签订。合同内容应明确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对于达到一定金额的采购合同,根据学校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第十二条 包括采购计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在内的采购文件,均应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采购档案应定期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