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审计处支部委员会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组织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郑州大学机关党委关于认真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组织生活会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端正党风、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一般应吸收同级非党员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机关党委同意。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支部书记请假。因故缺席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专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议的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应转告缺席人员。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既要严以律己,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和错误,又要严格要求同志,敢于触及对方的实质性问题,不隐瞒观点。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了解,促进团结,形成合力,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机关党委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题。
(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反馈出席人员。
(四)党员个人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谈心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第七条 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