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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大学机关党委审计处支部委员会落实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

审党发〔2024〕3号

发布人:闫冰

供稿人:

发布时间: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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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审计处支部委员会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组织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郑州大学机关党委关于认真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主要指党员在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组织活动。组织生活会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端正党风、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一般应吸收同级非党员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条 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经机关党委同意。召开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支部书记请假。因故缺席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专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议的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应转告缺席人员。

第五条 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既要严以律己,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和错误,又要严格要求同志,敢于触及对方的实质性问题,不隐瞒观点。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了解,促进团结,形成合力,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六条 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机关党委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题。

(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党员之间、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谈心,相互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形成共识。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反馈出席人员。

(四)党员个人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谈心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

第七条  组织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支部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