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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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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广大本科生的切身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选拔,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荐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突出考查学生本科阶段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 推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与评审专家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全面负责学院的推免组织、考生咨询、公示、申诉及处理等工作。遴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分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评审专家组负责相关推免证明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担任,一般不少于5人,且要求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

遴选工作小组和评审专家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推免生推荐及审核工作,教学办和团学负责人全程协调落实,学院纪检对推免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各项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将根据当年学校分配的指标名额,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等相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学院实际,优化本院推免名额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本院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范围,结合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应届毕业生各专业(班级)人数等情况,确定各专业(班级)推免生名额;经院遴选工作小组确认后,将名额下达到应届毕业班各专业(班级)。

第四章 推荐资格与遴选标准

第六条 申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三年成绩平均绩点(首考GPA,对外交流转换所得成绩和学分不计入推免绩点计算中)排名在学院各专业(班级)前20%(金融科技拔尖班在前30%),必修课、限选课无仍不及格课程;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本科阶段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本科阶段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推免前应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成绩≥5.5分/托福成绩≥ 70分)。

(八)综合评价排名在本专业(班级)推免生名额范围内。

第五章 综合评价排名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评价排名主要依据综合绩点得到,综合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绩点=学业绩点(首考GPA)+附加绩点

其中:学业绩点为学生前三学年的首考GPA,满分4.0;附加绩点满分0.3,包括科研成果(满分0.08)、竞赛获奖(满分0.2)和参军入伍服兵役(满分0.02)三部分。

(一)科研成果仅限学生本科阶段以郑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学生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北大核心、CSSCI(含扩展版)或在SSCI、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经济管理类科研论文。论文可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0.08。具体计算分值见表1。

表1 论文附加绩点的计算

期刊类型

分 值

A+类期刊

0.08

A类期刊

0.06

B类期刊

0.04

C类期刊

0.02

其他核心期刊

0.01

注: 期刊分类以当年商学院高水平期刊等级分类为准。

(二)竞赛获奖仅限作为主力成员(综合类赛事前8名,专业类赛事前5名)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并获得相应奖项的(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不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竞赛项目参考推免当年《商学院高水平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中学科竞赛分类目录,同一年度参加同一届大赛获得不同级别奖项只取最高成绩,不累计加分;不同年度参加的大赛可累计加分,上限不超过0.2。具体分值计算见表2。

表2 竞赛获奖附加绩点的计算

竞赛类别

奖项级别

集体项目(分值)




个人

项目(分值)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综合类

国家级特等奖

0.2

0.15

0.15

0.15

0.15

0.12

0.12

0.12


国家级一等奖

0.15

0.12

0.12

0.12

0.12

0.1

0.1

0.1

/

国家级二等奖

0.12

0.1

0.1

0.1

0.1

0.08

0.08

0.08

/

国家级三等奖

0.1

0.08

0.08

0.08

0.08

0.06

0.06

0.06

/

省级特等奖

0.1

0.08

0.08

0.08

0.08

0.06

0.06

0.06

/

省级一等奖

0.08

0.06

0.06

0.06

0.06

0.04

0.04

0.04

/

省级二等奖

0.06

0.04

0.04

0.04

0.04

0.02

0.02

0.02

/

专业Ⅰ类

国家级一等奖

0.15

0.12

0.12

0.12

0.12

/

/

/

/

国家级二等奖

0.12

0.1

0.1

0.1

0.1

/

/

/

/

国家级三等奖

0.1

0.08

0.08

0.08

0.08

/

/

/

/

专业Ⅱ类

国家级一等奖

0.1

0.08

0.08

0.08

0.08

/

/

/

0.06

国家级二等奖

0.08

0.06

0.06

0.06

0.06

/

/

/

0.04

国家级三等奖

0.05

0.04

0.04

0.04

0.04

/

/

/

0.03

注:

1.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立项,结项获评良好的按专业Ⅱ类国家级三等奖计,结项获评优秀的按专业Ⅱ类国家级二等奖计,受邀参加年会展示的按专业Ⅱ类国家级一等奖计。

2.参加非商学院团队获奖的,在团队中发挥的作用必须与商学院专业相关,加分减半。

(三)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参军入伍服兵役。本科期间保留学籍参军入伍服兵役的学生,附加绩点取0.02。

(五)有意向参加推免,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需按学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遴选工作小组提交相关支撑材料,遴选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参军入伍等支撑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并计算附加绩点;计算结果提交评审专家组复核,评审专家组每位成员均要给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附加绩点计算结果予以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支撑材料的,视为放弃附加绩点计算。

第六章 推免工作流程

第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及学校相关文件,结合当年学校推免工作安排,修订完善本学院的推免实施细则,报教务部审核并向全体应届毕业生公布。

第九条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学院统一组织申请推免学生的公开答辩,并对学生进行综合绩点的计算并排序,根据推免名额及综合评价排名确定各专业(班级)推免生名单及名次顺序。

第十一条 推免生名单及综合绩点排序必须在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学院公示期间,如学生无异议,则正式上报学校教务部。

第十二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自行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办理注册、网上支付、确认等后续手续,并按所报考学校录取要求参加录取相关活动。

第七章 推免资格的放弃

第十三条 已确定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推免工作期限内如自愿放弃推免资格时,学生本人(或委托其法定监护人)需签署书面的放弃推免资格承诺书,委托人代为签署的应附委托书。而后严格按照综合绩点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四条 已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确认录取后若因出国留学、签约就业等个人原因放弃录取、放弃入学造成推免资格浪费的,按行为失信计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推免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将做好推免生的咨询服务及申诉解释等工作,确保咨询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发现、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院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学院一经查实,将取消学生推免生资格、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商学院所有。


郑州大学商学院

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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