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自愿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广泛团结全校归侨侨眷,密切联系海外侨胞,增进友谊,扩大交流,聚贤荐才,参政议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为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郑州大学一流大学建设发挥作用,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郑州大学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引导和组织归侨、侨眷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追求卓越,最大限度把他们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独特优势发挥出来,奋力推进事业发展。
(二)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归侨、侨眷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为本会会员提供交流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联络交流,增进友谊,广交朋友。加强归侨、侨眷与我市(省)广大归侨、侨眷群体的联系,积极参与社会有关侨务工作。
(四)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人才,推荐会员的优秀科研成果,向社会宣传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会员及其业绩。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围绕学校建设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促进会员致力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建设一流大学努力工作。
(六)推动会员开展科技咨询、讲学、内引外联等活动。
(七)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发挥自身优势,密切与海外侨胞、留学人员及其社团的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在郑州大学工作的回国定居华侨及侨眷,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承认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联谊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联谊会。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协商推举,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可成为联谊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科技服务和社会公益等活动;
(三)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并同时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如丧失本章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由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联谊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联谊会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联谊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谊会委员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心归侨侨眷联谊会工作,在会员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业务突出、群众基础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补充修改。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谊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郑州大学归侨侨眷联谊会第三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