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合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4-01-01 点击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9月启动以来,通过七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发展,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按照《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农民参加“新农合”以“自愿”为原则。由于是自愿参加,筹资成本高、筹资难度大一直是产生困扰的问题。试点初期,各地多采取乡村干部和医务人员上门办理的做法,一些地区为了追求高参合率出现了一些违规的行为。目前,“新农合”筹资的主要方式还是以村干部入户收缴为主,还没有建立长效的筹资机制,而稳定的资金筹集机制是新型合作医疗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新农合”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将“新农合”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各尽其责,积极推进新农合的运行,但是,当这种热度下降以后,当“新农合”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以后,是否还能够像现在这样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重视呢?因此,“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农合”在制度建设、机制全过程中的立法滞后问题应予以充分关注和高度重视,使完善的政策法规与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配套、相衔接。
三、“新农合”监管缺乏法律保障。。新农合开展以来,不少基层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都出现了大幅上涨,一些不法医疗机构把“新农合”视为创收的“捷径”, “新农合”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一部分医院为提高业务收入,存在“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问题。由于法律依据缺失,监管人员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后,普遍只能对其做出“扣罚补偿款”的处罚,而不能进行法律处罚,这对于违反“新农合”政策的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导致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较差。
所以启动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建立和完善“新农合”法律制度,有效应对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建议:
一、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筹资方式和实施办法,改变目前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的现状 资金筹集和高参保率是“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自愿参合的前提下,建立自愿筹资机制成为当前“新农合”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最为迫切的问题。因此,出台相关法规明确筹资方式和实施办法,改变目前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的现状,否则,筹资可能在基层出现梗阻现象。
二、规范政府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新农合”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法律监督 虽然目前“新农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从农民住院到出院逐级审核,经办机构对补助审核及财务情况逐月复核检查,财政、审计每半年对基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但组织管理成本高一方面使得基层经办人员叫苦不迭,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和实施方案调整过程中主观性较大,政府的诚信受到一定的影响,使得参合农民对政府的承诺缺乏信心。因此,规范政府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对“新农合”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法律监督成为民心所向。通过立法,一要健全“新农合”制度的组织管理机构;二要使政府通过严格落实“新农合”制度法律法规,依法对政府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进行约束、规范及监督检查,依法监督审计,依法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协调、均衡机制的法制化,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政府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医疗机构是医疗产品的服务者,参合农民是这一制度的受益者。就定点医疗机构而言,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市场化,日趋追求利润最大化。就参合农民而言,追求补偿的最大化并且希望参与“新农合”的运作和监督。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国家启动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职权及责任,规定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程序、方法和医疗行为,明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的基本原则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内容,从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权威性、公平性,促进新农合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