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工会:
《郑州大学盛和苑住户委员会章程》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全体代表充分讨论,于2017年11月17日郑州大学盛和苑第一届住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郑州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郑州大学盛和苑住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郑州大学盛和苑住户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委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住委会是校工会领导下的盛和苑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住委会代表、维护广大住户正当权益,配合学校后勤管理处监督盛和苑物业管理工作,教育、引导住户自觉遵守《盛和苑文明公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住委会由学校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住户代表大会负责。住户代表大会代表任期4年。
第五条 住委会设委员21--2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住委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住委会权利
1.配合学校后勤管理处商定物业管理模式;
2.参与物业公司的招标及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
3.反映住户意见和建议,宣传政府和学校有关政策和决定;
4.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宣传《盛和苑文明公约》,并督促落实;
6.学校或住户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住委会的义务
1.向学校住户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2.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及住户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住户的监督;
3.及时了解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制止违反《盛和苑文明公约》的不良行为,维护广大住户的正当权益和权利;
4.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住户的投诉;
5.教育引导住户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园区内的公用设施。
第八条 住委会作出的决定,要以维护国家和学校集体利益为前提,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与学校有关管理制度相抵触。
第三章 住委会委员
第九条 住委会委员由学校各基层工会推荐,校工会审核,最终由学校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住委会委员必须是在本园区内居住的我校在职或离退休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2.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3.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深受群众拥护;
5.办事公道,品行端正。
第十一条 住委会委员的职责
1.听取住户的意见和建议;
2.参加住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3.审议住委会的议题和报告,参与住委会的决策;
4.及时将政府的政策和学校的决定传达给住户;
5.向住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6.带头践行《盛和苑文明公约》,并督促广大住户自觉遵守;
7.完成住委会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住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任职:
1.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园区居住者;
2.无故二次以上(包括二次)不出席住委会会议和不能按时完成住委会安排的工作者;
3.被学校开除和被学校批准辞职者;
4.丧失履行职责能力者。
第十三条 委员届内停止任职和增补,由住委会研究提出,校工会批准。住委会应说明停止任职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委员停止任职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住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住委会。
第十五条 住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1.主持住委会日常工作,召集住委会会议;
2.组织收集住户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传达政府及学校有关政策和决定;
4.发挥学校、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学校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住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住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住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十八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超过与会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住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物业管理部门和住户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住委会应及时将重要事项的研究结果以不同形式告知住户。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一条 住委会经费由学校工会解决。
第二十二条 住委会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住委会办公用房由学校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住户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