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近年来,我校部分职能部门、学院及科研机构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字、音视频等作品,引发多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含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益的侵害,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为规范我校新媒体平台运营秩序,防范法律风险,现结合《郑州大学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就加强著作权合规管理再次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存量内容自查,压实主体责任
1.各单位须于2025年4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主管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自开通以来发布的全部内容(重点核查图片、视频、音乐、字体、软件等)进行著作权合法性审查。
2.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或授权证明的侵权内容,应立即删除或采取补正授权措施;对已产生争议的内容,须及时通报法制办公室协同处理。
二、严格内容发布审核流程,强化过程管控
1.权属核查前置化。发布内容涉及第三方作品的,须在编辑环节确认以下事项: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如为教学科研目的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是否已通过“授权链条”完整获取权利人许可;是否标注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来源(合理引用除外)。
2.风险规避规范化。确需使用但无法联系权利人的作品,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权利声明”,并通过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存稿酬等合法方式规避侵权风险。
3.资源使用合法化。优先选用明确的免费字体、图片等合规资源,严禁使用未获授权的商用字体、表情包及图片等资源。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法治素养
1.各单位须依据《郑州大学新媒体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建立“三审三校+著作权专项审查”制度,明确平台管理员、审核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2.各单位宣传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及相关典型案例,切实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对因疏于管理导致侵权纠纷的单位,学校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况暂停涉事平台运营权限直至整改完成。
党委宣传部
法制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附:新媒体平台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及裁判要点
案例1:未经授权使用网络图片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官方微博转载文章时使用摄影师发布于网络的风景照,未标注来源。摄影师起诉索赔。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微博内容向公众传播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便图片可免费下载,未获许可即侵权(《著作权法》第十条)。某高校辩称“无营利目的”未被采纳,判赔8000元。
启示:网络免费资源不等于可任意使用,需核实授权范围。
案例2:微信公众号使用未授权字体案
案情:某高校所属某学院公众号推送文章使用“微软雅黑”字体,被字体公司起诉。
裁判要点:法院指出微软雅黑字体商用需额外授权,公众号推文属“公开传播”,判赔字体使用费2万元。
启示:字体使用须区分个人版与商用版授权,优先选用开源字体。
案例3:改编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学生团队制作招生宣传视频,改编流行歌曲歌词并配乐发布至抖音账号。
裁判要点:改编歌词侵犯“修改权”,使用音乐片段侵犯“复制权”,即便未盈利,判赔1.5万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
启示:二次创作需取得原作改编权及录音制品权双重许可。
案例4:转载学术论文片段被诉案
案情:某高校科研机构公众号转载他人论文300字并配发解读,未获授权。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引用篇幅超出“适当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不属于合理使用,判赔4000元。
启示:学术性引用需严格控制在“介绍、评论、说明”目的内,且注明完整出处。
案例5:使用网络表情包引发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某网红表情包,被著作权人起诉。
裁判要点:表情包属于美术作品,未经许可传播构成侵权,判赔6000元。法院强调“作品知名度高”加重注意义务。
启示:慎用网络表情包,优先选择平台内嵌表情。
案例6:采访视频音乐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抖音号发布采访校友的视频,背景音乐使用30秒版权音乐片段。
裁判要点:短视频配乐不属于“适当引用”,音乐平台购买的个人会员授权不覆盖机构使用,判赔8000元。
启示:背景音乐须取得授权,或选用免版税音乐库。
案例7:使用文物图片配图侵权案
案情:某高校官网文章使用博物馆藏画扫描件,未取得博物馆授权。
裁判要点:文物本体不享有著作权,但高清数字化复制件构成“摄影作品”,法院最终判赔1.2万元(《著作权法》第三条)。
启示:文物数字资源使用需向藏品管理方申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