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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药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郑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所列出的化学品及后续国务院相关通知(国办函〔201440号、国办函〔2017120号)增补的化学品。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目录和规定发生变更或增补,则以变更或增补后的《目录》和规定为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要求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课题组或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采购。采购前应与有资质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公安机关审批。采购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备案。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1. 易制毒化学品应集中储存于研究院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及专用储存柜内,并在储存场所配置相应的监控、通风、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 课题组或实验室采购完成后应及时将易制毒化学品交相关管理人员于专用储存室储存保管。相关人员应双人验收,检查品名、标志、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用专用的称量工具称重,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相符。如实际情况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处作出相关处理。

3. 易制毒化学品应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实验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储存室,不得存放于实验室内。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要求

1. 使用人按需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合法使用。

2. 保管员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台账要求完整、清晰,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液、废渣,应按学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相关人员职责

1. 课题负责人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包括:审核使用人所提出的使用申请的合理性;负责监督使用人的合理使用;负责监督实验后剩余化学品的处理。

2. 药品实验操作人必须是学校正式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

3.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及课题负责人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

4. 任何课题组、任何人不得倒卖、转让、出借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需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在使用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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