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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科技保密工作条例

作者: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31日 16:44

为保障科研工作机密和实验室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条例,希望全体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科研计划、实验记录、所有未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技术资料(包括图表、照片、计算机软件及研究生论文等)均属保密范围。各课题组应妥善保存,结题或中途终止后,移交校科技挡案室统一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界扩散。如有泄露,将追究当事人 和课题组长的责任。

第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属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的合同、信件与 传真文稿均属科技秘密,应按保密密级要求保管所有信息、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 所有要提交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包括各种会议论文)先由课题组长签署意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发表。

第四条 所有人员在接待外来人员或外出活动(包括出国)时, 不得私自泄实验室的科研计划、科研项目进度、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实验室的项目开发计划、进展。

第五条 外单位人员(包括来访的国外学者)、需要进入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执行开放课题任务者、交流合作研究或参观访问人员、均须本室相关人员事先书面报告,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相关实验室工作。不得进入不开放的实验室和介绍属保密范围的技术内容 与工作进展。

第六条 各研究室、课题组的研究生、合作人员及临时辅助人员, 由有关室主任、课题组长、导师负责保密教育工作,并做到:

1.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与论文实验或研究课题无关的实验室。

2. 不得询问传播与本人课题或论文无关课题的(计划、进度、 技术关键等)保密问题。

上述人员发生泄密,将参照有关条款追究各室主任、课题组长或 导师责任,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辞退等处分。

第七条 实验室对所完成的与所任职务相关的技术成果或利用本 单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等完成的一切科研成果拥有技术所有权,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买卖或泄露技术成果、资料及科研开发产品。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非本实验室人员进入本实验室参观。

第九条 实验室的领导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课题负责人均不得将开会时研究的有关需要保密的内容向无关人员扩散。全体人员应提高警惕,严守秘密,发现复杂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

第十条 以上各条规定,请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如造成泄密,除赔偿损失外,将规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实验室科技保密工作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