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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实验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3日 15: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 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参照《郑州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校政(2014)7 号)文件和郑州大学学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部共建食管癌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教 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以及以省部共建食管癌 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和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 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导人员。

第四条 学术引文规范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 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 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要对本人完成的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要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 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要以适 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 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应以学术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医院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九条 实验室在教职员工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 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广泛宣传。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 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 等科研成果的著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任等进行诚信审核 和学术把关。

(三)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保证科研诚信要求在实验室的全面落实。

(四)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 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 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认真调查候选人 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 实行“一票否决”。

(六)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 确实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 纪律处分。

(七)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机 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学 科,成立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含纪委办公室、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调查组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 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关系的,应于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 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第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 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受理、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 30 个工作日 内,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进行正式立项 调查。对于正式列入立项调查的举报,委员会下设调查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于 9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 面调查报告和建议,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査组的建议,正式决定 给予当事人处分,并将决定书转至相关部门予以执行和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重点实验 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实验室相关部门或学术机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 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 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 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 中未注明他人学术贡献;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等)等资助;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 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等 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 机构或实验室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八)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九)弄虛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其他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或限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

(三)追回相关学术奖励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由上级单位颁发 和认定的,应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等级,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缓职务聘任;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者解聘;

(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解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三条 硕士、博士导师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一定年限招生资格;

(三)取消导师资格;

(四)取消导师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统招生和同等学力学员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下列违纪处分或处理:

(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奖助贷学金申请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作延期答辩、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五)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对于已经毕业或离校的学生,如果发现其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并且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学位处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因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执行期 间,对其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申报、成果申报、人才推荐、人 事录用、工作考核、各类学生的录取、毕业和学位申请等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 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査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实验室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实验室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实验室人员的,实验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实验室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验室学术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