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后续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1-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信息报送等学位授予后续工作,理顺学位信息的报送程序、加强学位证书的印发管理、明确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的归档要求、明晰学位授予后续工作监督管理的权责归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信息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信息,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证书,所指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仅为博士、硕士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信息报送及撤销

第三条学位授予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前和授予学位后的相关信息,包括博士、硕士和学士的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条 学位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论文信息等。学位信息报送内容以当年学位信息报送系统要求为准,必须严格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信息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数据特点和工作实际,确定信息收集程序和要求,采集学位信息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学位证书印发及管理

第七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自2016年1月1日起,由学校自主设计印制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

第八条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近期免冠正面彩色2寸照片,须骑缝加盖郑州大学钢印。

(三)攻读学位的学科或专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自主设置的相关规定。

(四)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须按照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五)郑州大学名称,校长签名。

(六)学位证书编号,编号方法统一采取16位阿拉伯数字,前5位为学校代码10459,第6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7至第10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6位数为顺序编号(编号从1号开始,前10位数相同时,编号不可重复)。

(七)发证日期。

第九条对于撤销学位的决定,须出具公告同时作废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校档案馆开具相关证明,或到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认证报告。

第四章 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归档

第十一条 学位档案是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证明学生获得学位的重要材料。主要包括成绩单、学位申请书、学位授予决定、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表决票等。

第十二条学位档案由各培养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分别提交校档案馆和校图书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的权责归属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权责

(一)汇总、审核并报送全校学位信息,督促研究生院、教务处做好学位信息提交工作,确保学位信息质量。

(二)督促研究生院、教务处做好学位证书印发及管理工作。

(三)督促研究生院、教务处做好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归档工作。

(四)报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决定及名册至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的权责

(一)汇总、审核并提交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信息,督促各培养单位做好学位信息提交工作,确保博士、硕士学位信息质量。

(二)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设专人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分配及证书管理。

(三)提交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名册至校档案馆,督促各培养单位提交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至校档案馆或校图书馆。

第十五条 教务处的权责

(一)汇总、审核并提交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信息,督促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西亚斯国际学院、体育学院等做好学位信息提交工作,确保学士学位信息质量。

(二)印发学士学位证书,设专人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分配及证书管理。

(三)提交学士学位授予名册至校档案馆。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的权责

(一)配合研究生院、教务处发放学位证书,如发现学位证书信息有误,须在学位信息报送前申请更正,逾期未申请更正的不予受理。

(二)组织学位获得者认真填写学位信息,对提交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告知学位获得者如因学位信息填报有误或有缺造成的学位证书网上查询认证无法实现将责任自负。

(三)提交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档案及学位论文至校档案馆或校图书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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