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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才落户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0-03-25    阅读数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和常住户口登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迁入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技能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人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应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二)往届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和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四)未注销户口的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照、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技能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四条  拟迁入人才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办理手续时除提供(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并到相应派出所办理。


(一)落户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提供人才交流中心存档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到其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租赁房屋的(房主同意落户),提供带有房主同意落户条款的房屋租赁证明、房主房产证,并需房主共同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到租房地址;


(四)租赁房屋的(房主不同意落户),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到租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入户到社区集体户口;


(五)已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受理材料时通过教育、人社部门的相关网站核查毕业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真伪。如网上不能核实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学历和证书的认定。


第六条  自愿在我市落户的人才,可根据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提供关系证明、居住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迁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解释。


上一条: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郑州市公安机关关于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