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方便档案的利用,制订本制度。
1、必须建立各类档案案卷目录、案卷目录登记簿、案卷数统计簿等账册,定期进行清点核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接收档案时要编制移交档案清册,办理交接手续,做到签署完备,并及时分类、登记、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3、各门类档案入库时应检查账、物是否相符。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不同载体,依档号顺序排列。
4、档案调阅完毕,必须及时入库,归档时要仔细核对档案柜标识号和档案号是否一致,避免人为的差错。
5、到期档案的销毁,按鉴定销毁制度办理,任何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自行销毁档案。
6、如遇档案遗失或损坏,直接责任人或保管人需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按《档案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保管人员不得将有关案卷目录擅自注销。
7、档案人员在调离或退休时,应办理完档案交接手续后再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