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工作是正确确定档案保管期限,优化馆藏,保护珍贵档案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证鉴定工作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开展对已过保管期限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
三、鉴定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档案馆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档案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具体工作由档案馆组织。
四、对正在整理归档的材料,要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鉴定材料的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异议的由鉴定小组裁定。
五、对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六、对到期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
七、销毁档案须填写清单,注明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并送上级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销毁时由三人以上执行,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注明销毁日期。
八、销毁清单连同鉴定报告、销毁报告一并存档。
九、对国家另有规定的专门档案的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