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校内各单位: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巡察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中共郑州大学委员会巡察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需要,发挥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作用,规范巡察人才库建设和人员选配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规范省委部委、省直机关单位、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豫巡〔2023〕7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坚持“政治优先、分类选配、动态管理、计划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纳入巡察人才库的人员特指开展巡察可供临时抽调的兼职干部。巡察人才库分为副组长库和工作人员库两类。
第四条 在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巡察人才库建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由巡察办牵头做好巡察人才库人员的选拔、教育、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等协助做好人才库建设、管理及人员考评工作。巡察期间,被抽调的巡察人才库人员以巡察组管理为主。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副组长库组成人员从校内各单位处级干部中推荐。
第六条 工作人员库组成人员从校内各单位科级干部中推荐。
第七条 纳入巡察人才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
(二)工作业绩较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三)政治过硬,为人正派,敢于担当,求真务实;
(四)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廉洁自律,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勤于学习政策法规,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选配使用
第八条 巡察人才库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一)校内各单位本着对校党委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校内各单位推荐的人员,由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校纪委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巡察人才库,并由巡察办书面通知推荐单位。
(三)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巡察办可与党委组织部直接协商确定相关人员纳入巡察人才库,并由巡察办书面通知相
关单位。
第九条 每轮巡察启动前,由巡察办综合考虑巡察人才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情况,提出抽调人员建议名单,经党委组织部、校纪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巡察期间,巡察组如发现巡察工作人员不适合参与巡察工作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予以更换。
第十条 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和入库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巡察期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二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自觉服从组织安排,随时准备接受巡察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巡察进驻前,巡察办牵头组织抽调的巡察人才库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和自学,提升巡察工作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被抽调的巡察人才库人员在参与巡察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巡察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保守
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师生监督;若存在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开展工作不力等情况的,由巡察组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人才库入选资格,并将其退回所在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并根据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被抽调的巡察人才库人员在参与巡察工作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由巡察组征求被巡察单位意见后出具工作鉴定(鉴定为优秀的人员比例为 20%左右),由巡察办进行备案并及时通报党委组织部及其所在单位,作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健全激励机制,开展优秀巡察干部评选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