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文摘》2014年第8期
发表时间:2015-10-22    点击:

目次

大学治理改革

  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路径(2)

  依法治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4)

  地方高校章程要有“地方”特色(5)

  加强高等学校学者共同体建设(7)

兄弟高校动态

  北大综合改革,改什么?(9)

  清华大学首设校园创客日(11)

外国教育借鉴

  日本国立大学“身份”的演变

  ——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视角(12)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和国家教学标准(14)

 

?大学治理改革

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路径

    学者周光礼曾说:“我国公立大学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最难办的问题之一”。

 

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大学章程制定背后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到

 

底有多大,能否成为处理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以及解决纠纷的依据,这直接关系到大学

 

章程能否发挥应有作用而不沦为摆设。

一、当下对大学章程性质的各种观点无法推导出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

大学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它属于什么性质的规范。对此,学术界有契约说、自

 

治法说、公法说等。

契约说错误地将大学章程类比于公司章程。而大学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公

 

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公益性特点决定了不能采用类似公司章程的内部契约理论来解

 

释。而且,大学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之间并不是民法上的平等关系,政府享有明显的行

 

政优益权,不可能存在与政府间所谓的合意问题,因此契约说混淆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实际

 

上,公立高校不但要处理好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的内部管理关系,还要处理好高校与政

 

府的权力分配关系,而这是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不能用民商事法律的契约理论来

 

解释大学章程的效力问题。

自治法说在论证大学章程法律效力上不够充分。在我国,并没有赋予行业组织的自治规

 

章以法律渊源地位,因此,大学章程虽然具有自治的一面,但绝不具有像德国行业组织自治

 

规章那样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有国家强制力来给章程予以保障。

公法说可以使大学章程在改造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公法说认为,大学是行使一

 

定行政权的特殊行政主体,因此大学章程更具有公法规范的性质。但具备公法规范性质并不

 

能说明就具有法律效力,正如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那样,尽管它也属

 

于公法性规范,但不是法律渊源。不过,这种观点却可以为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的研究提供一

 

个较好的路径。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大学章程是一个看起来很美但并没有法律效力的公法性规范。

二、大学章程获得法律效力的关键

1.现行的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不可能使大学章程获得法律效力

现实中我国大学章程最终生效也经历了由备案到审批发布的过程,然而,无论是“备案

 

”还是“核准”,抑或“审批”,只是一种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程序,不能提升其法律效力

 

。经教育部审批,也并没有因此获得行政规章的地位,其性质最多只能列入一般行政规范性

 

文件或社团章程范围,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

2.大学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

按照我国公法规范获得法律效力的方式,大学章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关键的是看其

 

制定主体。实际上,大学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大学章程之所以没有法律

 

效力是因为大学章程是大学自己制定的,而大学本身并不具有立法主体资格,大学没有立法

 

权。反过来考虑:如果大学章程经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并通过,就会成为我国法律渊源

 

的一种形式,具备了法律效力。

因此,大学章程不取决于其内容是否重要,而取决于其制定主体,不管是教育部审批发

 

布还是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都无法使大学章程具有法律渊源地位,也就不能使它具有强制

 

性的法律效力。

三、实现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的必要性分析

制定大学章程不是为了摆花架子,而是为了实施,成为解决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的

 

关系,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真正成为大学自治的宪章。

国外公立大学具有天然的自治地位,一般不会受到外部的不当干涉,因此在大学制度发

 

展比较成熟的英、美、德、日等国家,其大学章程一般是由大学的权力机构(一般是大学的

 

董事会)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及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其自主制定的大

 

学章程是受到法律、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当然地认可的,不必再另外由法律或国家赋予就已经

 

有了法律效力了,不仅可以作为学校依法治校的依据,还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而我国

 

的大学则不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生存在政府羽翼之下,伴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受

 

到政府、社会干涉的情况相当普遍,其制定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并不当然就有法律效力。当下

 

,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章程才能真正摆脱来自政府、社会等外部的不当干预,实现政校分离

 

、学校自治,才能真正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将行政权和学术权予以合理分离。

此外,大学章程是分配大学举办者、管理者和参与者权利(力)的依据,是连接大学外

 

部法律关系与大学内部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必须具有法律效

 

力才能承载上述任务,实现大学自治。好的大学章程必须要规范校内的各种关系、界定管理

 

关系、合理分配权力、明确划分职责,还要涉及到高校一定的处罚权、处罚措施。这些内容

 

必须以具有承载能力的法律渊源的形式来体现。

四、实现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的路径

1.制定一部关于大学章程的基本法律

各校章程虽有特色,但有许多共同之处。因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

 

上针对大学章程内容的共性制定一部《公立大学章程法》,作为基本法律,对上述内容作出

 

原则性规定,也为各大学制定大学章程提供一定的框架。此外,《公立大学章程法》还要对

 

大学章程的起草主体、师生参与的民主协商程序、向立法机关提交的主体、审议通过及公布

 

程序等进行规定。

2.经过立法程序提交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和通过

各高校在《公立大学章程法》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大学章程。但要转

 

化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立法程序具有法定性,由法律明

 

确规定,大学章程由谁审议和通过,是决定大学章程法律效力和法律等级的关键环节。目前

 

,由于我国高校按照归口管理可分为教育部所属、中央各部委所属和地方政府所属三类,但

 

由于教育部所属与中央各部委所属的高校都属于中央高校,为此,这里统一按照教育部高校

 

来讨论。因此,对大学章程的制定可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

(1)地方院校大学章程由地方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和公布

地方具有立法权的主体包括:省级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省会所在地的权力机关与政府

 

机关、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作为

 

辖区内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作为解决纠纷的参照,也可以作为地方政

 

府依法行政的行政法渊源。经过这些机关审议通过和公布的大学章程都具有法律渊源地位,

 

具有法律效力,既可以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对抗外界干涉的法律武器。

地方立法的具体制定程序可以是:高校负责起草;报省政府的教育厅审查;再由教育厅

 

以提案的形式向所在省的权力机关提请审议、通过和公布,成为地方性法规。

(2)部属院校章程由其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和公布

部属高校的章程可以以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形式获得法律效力。其制定程序可以是:高校

 

负责起草,在起草中要充分发挥党委、教代会、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将章程草案报教育部的

 

职能部门进行审查、修改;由职能部门作为大学章程草案的提交主体提交给教育部部委会讨

 

论通过并发布。这样,大学章程就完成了应有的立法程序,成为具有行政规章效力的规范性

 

文件。

(3)对具有立法权机关审议通过方式的简单评价

采取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方式,可以使大学章程获得法律渊源地位的同时,并不违反

 

现行法律的规定。当然,采取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方式,首先必须对大学进行合理的分类,确

 

定哪些大学的章程由教育部审议通过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哪些大学的章程由地方权力

 

机关审议通过。这样分类的目的可以避免层次低的大学章程反而由地位较高的立法机关审议

 

通过而层次高的大学章程却让级别低的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尴尬局面。同时,通过分类立法

 

,可以对立法机关的制定工作进行合理的分工,避免都涌向某个立法机关的现象出现。

3.明确赋予部分重点大学以规章制定权

为了实行大学改革,建立与世界接轨的一流大学,也可以参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

 

法》赋予较大的市立法权的做法,对清华、浙大、北大等国内一流大学赋予行政规章制定权

 

,使其大学章程获得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促使他们进行开创性的改革,为其他高校提供示

 

范性作用。

我国首批“985”高校都是国内一流大学和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无论是科研

 

、教学还是管理都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完全具备了大学自治的条件,而世界著名大学都

 

有自己的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大学章程。鉴于我国的现状,为实现这些大学所制定的章程的法

 

律效力,与世界接轨,可以对《立法法》作出一定修改,比如,规定国家首批认定的34所“

 

985”高校具有规章制定权,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结合本校实

 

际情况制定具有行政规章性质的大学章程,在报教育部批准后在各自的大学内适用。在取得

 

经验以后,可逐步推广到其他的“211”高校。

当然,赋权会涉及到《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修改,难度最大,涉及面也最广,

 

可能需要教育部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务院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修改提案。但这

 

种赋权方式最能体现高校自主办学的水平,尤其是对于已经具备了自主办学条件的国内一流

 

大学而言,更需要自主制定大学章程的空间。在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

 

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大学章程,也许对这些高校的发展、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更有利。

(作者:王春业,摘编自《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年第04期,有删节)

依法治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上海交通大学是我国最早制定大学章程的高校之一,1896年建校之初就颁布

 

了《南洋公学纲领》,1898年又制定了《南洋公学章程》,2006年,基于规范办学的需要,

 

学校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试行)。2014年5月,进一步修订完善的《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并颁布实施,是C9高校中最先通过核准的大学。

新修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凝练了学校的办学传统、精神品格和大学使命;优化了治理

 

结构,划分了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校院两级管理体系下学校与学院的关系,

 

加强了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体系建设,为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完成章程的制定只是依法治校的第一步,大学章程实施的核心是法治思维的养成。大学

 

章程只有得到认真遵循和真正落实,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因此,需要整个社会、政府和大

 

学全体师生自身认真地对待大学章程,需要营造尊重章程的信念和意识,需要通过多种方式

 

大力宣传章程的理念、精神和价值,明确章程的“宪章”地位,以获得广泛的认同、接受、

 

尊崇和信奉。同时,更重要的是养成法治理念和法律规则意识,做到心中有法、办合法事、

 

合法办事、权之以法。具体到学校的事务处理上,重点要考虑是否坚持了几个判断标准:第

 

一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第

 

三是在行政和学术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

 

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学校行政和学术权力执行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

 

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自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实践。制定出一

 

部好用的大学章程很不易,而形成遵循章程精神的可实施、可操作的制度体系则更为不易。

 

大学章程要真正成为大学治理的根本大法,必须要落实到大学治理实践,需要以制度激励为

 

核心,创造性地进行制度体系建设。

大学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和学术共同体,以创新为其核心价值追求,是一个高智商、多

 

元化、长时序的复杂系统。从本质上讲,大学要形成持续激发师生创新活力的环境和文化,

 

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人类美好生活的愿望;大学要有系统的制度设计保障学术自由和

 

学术自律。制度激励就是让制度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方向引导、行为动机激发与行为强化,调

 

动人的积极性的一种内生动力机制。基于制度激励的大学治理是中国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必然的道路选择。

近年来,上海交通大学深入推进以制度激励为主线的系列改革措施,初步探索出一条既

 

符合中国国情和学校实际,又满足建设世界一流大学需要的大学治理之路,引起了海内外不

 

少大学校长和专家学者的兴趣,近期《Nature》杂志也专门约稿,发文介绍交大制度激励的

 

发展理念和改革实践。以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为例,对于我国大学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

 

来说,最具挑战的是如何在大规模引进世界一流师资的同时,实现现有师资队伍的转型。针

 

对这个难题,上海交大采用制度激励的理念,设计了符合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需求的体系化制

 

度,使引进人才与本土人才逐步实现“并轨发展”,建立了基于制度激励的大学治理体系,

 

循序渐进地推动了一系列深入并带有根本意义的改革,目前改革成效已经逐步显现,实现了

 

快速的发展,正在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

大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有着自身独特的学术价值追求、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因

 

此,通过大学章程的全面推进和施行,形成有序的管理体制,保障自由、平等的学术氛围,

 

是现阶段依法治校的重要使命,更是大学章程的价值目标。大学章程的实施应主要依靠全校

 

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循,而师生员工的自觉遵循还依赖于他们对大学章程价值的认同,这种价

 

值认同源于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对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的追求。

因此,大学章程要在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同时,秉承科学精神和人文情怀,将大学章

 

程的价值目标紧密结合全体师生员工的价值追求,以大学章程的施行促进依法治校的全面推

 

进,形成法治氛围下的学术共同体和价值共同体,才能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实现创建一流大

 

学的愿景。

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大力推动国家教育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中国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大学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上海交通大学将坚持道路自信,在推进中国高等教育综合改

 

革和大学治理模式变革的工作中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探索并实践“以大学章程为基础,以

 

制度激励为核心,以价值追求为目标”的中国大学治理改革道路,为创建中国特色的世界一

 

流大学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张杰,摘编自20141212《光明日报》)

 

地方高校章程要有“地方”特色

    教育部已完成30余所“985”高校章程核准工作,从已经核准的大学章程看,

 

特色不彰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地方高校在制订大学章程时,应着力解决。我认为,地方高

 

校需秉持“地方”理念,凸显“地方”特点,突破“地方”局限,制订特色鲜明的章程。

一、秉持“地方”理念

有别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地方高校由地方政府举办,钱从地方来,事归地方管,人由地

 

方任,肩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科学研究、传承引领文化、提供社会服

 

务的重任。地方高校能否制订好大学章程,不仅事关学校利益、社会公益,而且关乎地方发

 

展。制订章程时秉持“地方”理念,一要坚持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准确的办学定位,应服

 

务对象明确、办学目标清晰、类型指向精准、培养标准充分、办学特色彰显、规模层次适当

 

。二要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地方高校办学资源来自地方,按照资源依赖理论的观点,为了获

 

取这些资源,特定组织必须同它所处的环境内控制这些资源的其他组织化的实体之间进行

 

频繁互动并努力建立亲密关系。因此,地方高校应利用地方独特的行业、企业资源优势,在

 

章程关于人才培养、师资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内容的规定上突出行业、

 

企业在参与办学中的重要作用。升要广泛听取地方意见。大学章程规定政府权力、学校权利

 

,涉及地方政府、用人单位、高校、教师、学生等利益攸关体,牵扯面较广,社会关注度高

 

。为了回应好、协调好、保障好各方关系与利益,制订章程的全过程应坚持多向互动,做到

 

“开门立法”。尤其对政府权力的规定,要与教育行政部门主动沟通、反复沟通,争取政府

 

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二、凸显“地方”特点

一要凸显人才培养特色。源源不断地输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是地方

 

高校的根本任务和价值体现。因此,章程要突出强调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建立健全主要满

 

足地方需求、特色鲜明的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满足地方需求、体现地方特

 

点的专业设置目录、人才培养目标、教学管理制度、素质拓展体系、教育教学标准。

二要凸显学科建设特色。学科建设是高校的龙头工作,是培养人才、开展研究、提供服

 

务的重要平台。地方高校要根据地方优势主导产业或相关行业需求建设学科,搭建平台,在

 

章程中确定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特色方向。

三要凸显科学研究特色。章程中应明确科学研究主要服务于地方发展战略和实际需求的

 

指导思想,结合地方特点凝练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解决地

 

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问题和实用问题。

四要凸显文化传承与创新特色。章程应明确以地方特色文化为研究对象,凝练、传播地

 

方特色文化,并与大学文化建设有机结合,做地方特色文化的研究者、创新者、推广者。

五要凸显社会服务特色。章程应明确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

 

,依托高校人才、科技、信息优势,提供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为地方提供智力支持。

三、突破“地方”局限

制订服务地方、特色鲜明的大学章程,对地方高校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地方高校在

 

章程制订过程中,应深入分析所处环境、全面梳理办学历史、认真总结办学经验、勇于突破

 

“地方”局限。

一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思想认识上,地方高校应敏锐地意识到,制订章程是依法

 

治校、深化改革、助推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总结办学经验、科学进行顶层设计、充分进行制

 

度创新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上,应“纵向分析,横向比较,广开言路,精雕细琢”。纵向分

 

析,就是要吃透校史校情,吃透办学经验和教训,吃透学校的优势和短板。横向比较,就是

 

要拓展视野,研究国际一流大学、国内知名大学、地方同类大学的章程文本和精髓。广开言

 

路,就是要集中各方面、各层面的智慧,发挥集体的力量。精雕细琢,就是要从理念到定位

 

,从体制到机制,从育人到管理,从当前到长远,甚至从文字到标点,都反复推敲。

二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地方政府是地方高校的举办者,但绝不是办学者。相对举办

 

者而言,办学者是另一个明确而独立的主体,是治校者集群,包括党委、校长及其管理者团

 

队。坚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关键是科学界定举办者和办学者两个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与

 

义务。地方高校应充分利用制订章程的契机,与地方政府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力争在大学章程中把政府权力的清单与边界界定清楚,实现政校真正分开,办学真正自主

 

。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需要“限定政府的权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政府的权

 

力限制在应在的范围以内。政府只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除此以外,应减少对高校不必

 

要的干涉。另一方面要“行使高校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政府减少了干涉,高校

 

要学会自己管自己,要改变以往事事请示的工作习惯,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把学校的事办

 

好。

三要大胆改革、创新突破。章程规定要落地,制度保障是关键。章程既是对以往办学经

 

验的总结,更是对远景办学规划的描述。实现远景规划,关键要通过章程建立现代大学治理

 

体系,科学配置党委权力、校长权力、学术权力,维护师生员工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学

 

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在治教治学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制度创新,需要深入动员,广泛吸

 

收师生员工、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开门订章程,激发利益攸关

 

方的智慧,认真总结好的制度,并将其在章程中确定下来。

(作者:山西医科大学校长段志光,摘编自20141110《中国教育报》)

 

 

加强高等学校学者共同体建设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是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高校内

 

部治理结构,而突破口就是学者共同体建设。

一、高等学校是以教授为主导的学者共同体

在分析大学的进化和演变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发现大学原来是“行会式的教授共同体”

 

。行会是早期社会的治理模式,大学只是借用或参照执行;共同体表明利益、责任共担,共

 

同说了算,这也就是“教授治校”的本来面目。什么是共同说了算?意见一致时好办,意见

 

不一致时则需要讨论、协商、妥协、争论、表决等。可见,教授治校不是温情脉脉,如果表

 

决后还不服从,对不起、请走人!

开始只有几个教授,没有专职的领导和行政人员,教授的平等地位容易实现。后来,大

 

学规模扩大,出现了专职的校长和辅助人员;大学职能增多,产生了专门化的行政机构;市

 

场影响力加大,大学走出象牙塔开始世俗化;大学社会作用增强,政府需要介入;知识爆炸

 

学科增多,教授急剧分化;终身学习社会来临,大学还要搭建立交桥,等等。当今世界,高

 

等学校成为巨型的、多功能的、意义重大的社会组织,有成百上千个教授,他们彼此间的人

 

、事均不熟悉,怎么通过讨论、争论而达到治校?

尽管外部对大学的影响因素在不断增多,但那些身处高等教育强国的大学还是力求维护

 

与外界的边界及内部学术与行政的边界。法国大学设有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习与大

 

学生活委员会等内部管理机构。其中,校务委员会决定本校的政策,尤其是审定与国家签订

 

的合同的内容,决定预算和决算,分配人员编制等事项。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政策及科研经费

 

的分配提出建议,对科研计划、科研指导资格、文凭的设置与变动等方面问题提供咨询;英

 

国大学设置学术评议会、学部、学院及学院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负责安排或执行教学、科研

 

等所有学术事务和活动,与以理事会为主的发展决策机制及校长负责的行政执行机制形成既

 

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权力制衡格局。学术评议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享有制定大学

 

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是惟一和各个学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在德国大学,评议会是主

 

要决策机构,也是最高权力机构,对学术事务以及重大的行政事务拥有审议决策权,负责选

 

举校长和批准学校章程,组成人员则以教授为主。按《联邦德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本校

 

教授在这一机构中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和表决票;美国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普林斯顿董事

 

掌权、哈佛校长当家、耶鲁教授做主”之说等。

二、高校学者共同体治理模式架构

怎么构建高校学者共同体治理模式呢?教授治学是一种路径选择,缩小共同体的范围、

 

降低层次是另一种选择,要构建这样的实现模式:大学以学院为基础的共同体、学院由教授

 

为主导的共同体;高等学校实行学院联邦制学术治理模式,在二级学院构建有决策地位的教

 

授会,校学术委员对联邦制的学院决策予以制衡。具体设计如下:

1.构建学院新型教授共同体。原因有四:二级学院层级与学术的关联最为直

 

接和密切,几乎所有的管理事务都与学术相关,如人事、经费、学科专业方向、教学、科研

 

、奖励等;二级学院的教师们学科比较接近,人数相对较少,相互之间可能知根知底,因此

 

可设立教授会作为学院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实现真实的学者共同体治理;实行教授治院有

 

利于实施同行评议,改变当前重“量”轻“质”的行政化评价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行

 

政权力学术寻租现象;如果学院教授会集体僵化或占山为王或排挤人才怎么办?对此现象要

 

一分为二地看:好的一面是也许有助于形成特色,真出现问题的话也还有许多制衡、申述机

 

制来解决问题。

2.高校实行学院联邦制。所谓学院联邦制就是学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体

 

,但其发展规划要得到校方批准,与学校整体战略一致。这里弱化学校职能部门对学院、对

 

教师的管理权限,增强服务职能,增强其对学生的服务职能及与社会的联系职能。学校的管

 

理重心下移,学院的地位上升,但基础学科、新兴学科、跨学科中心的扶持发展责任在学校

 

。院长不设定行政级别,由教授会民主推选,学校任命,在需要时可直接担任学校的校长、

 

副校长,由此规避掉过去的逐级提拔模式。

3.校学术委员会有权否定学院的决策。校学术委员会既是高校学术决策机构

 

,也是学院政策的制衡机构。在学校层面,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实现

 

“教授治学”,这个“学”不单指教学,而是指整个学术。学术委员会平衡各学科学术发展

 

,监督、制衡院系学术决策,形成全校以教师为主导的学术治理机制。为突出育人功能,学

 

术委员会主席应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是全校最高的学术首脑,即首席学术官。

三、涉及学者共同体建设的重大相关问题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一场攻坚战,如何在现有的高校治理模式中,增强学者共同体的作

 

用,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共治,成为改革的关键。

1.科学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高等教育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笔者理解为,以书记为主的党委管大事、管决策,而决策后就要让校长独立地负起行政责

 

任。校长其实相当于企业里的CEO,董事会决策后负责具体执行。因此,需要依照法律、国

 

情和校情,把党委、书记、校长的具体责任尽量明晰,不同学校在大的统一原则下可以有所

 

不同。

当今高等学校的书记,基本上是厅级以上干部,部分还是副部级,高等学校规模也都是

 

数万人,这种情况下称高等学校党委是“基层委员会”可能有些勉强;而特色发展是高等教

 

育大众化时期对高等学校提出的重要要求,因此校长的办学理念需要与所服务高校的使命相

 

匹配,需要教育家办学。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高校的书记共性素质多,校长特性素质多

 

;书记其实承担的是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委托职责,性质上更像是上级派出的党组书

 

记;而校长更需要对特定高校的发展负责。因此,书记是委派、校长是遴选,可能更符合当

 

今高等学校的发展实际。

为了减少日后的工作矛盾和保证学校特色发展,对校长的遴选工作可由书记代表上级党

 

组织(委派就可以代表)牵头负责,候选人的提名必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的同意,最后由主

 

管组织部门审批。但校长一旦任命,党委、书记、校长、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就要由章程来界

 

定和约束。

2.严格区分学术和行政岗位。高等学校存在着专业和组织两类激励,学者们

 

同时归属于一门学科和一所学校。但是,专业激励与组织激励的方式是不一致的,前者是建

 

立学术声誉,后者是层级晋升。将专业人员“提拔”到管理层,并给予行政人员学术声誉,

 

则完全搞乱了高校的激励机制。正确的做法是向学校成员提供平行有效的学术生涯和管理生

 

涯“双阶梯”发展道路。

高等教育领域应该是一个高度与智力相关的、严格规则化的人才市场,学术(包括教学

 

、科研和服务的专门化工作)是衡量标准,这也是高校创新性、公平性及尊严所在,可以规

 

避掉学术、金钱、权力间的相互寻租现象。学术人员追求行政职务是因为资源的掌控权力,

 

行政人员追求学术职务是因为荣誉与再提拔的空间,都不是为了工作本身,且破坏了学术工

 

作和行政工作本身的神圣性和专业性,必须改变。

要对学术和行政岗位进行区分,从严设定学术型行政岗位。在什么岗位使用什么头衔,

 

不在学术岗位者不能使用学术头衔。一些离开学术岗位的人继续使用过去的学术头衔,似乎

 

不太合适,就像一个离任市长不能再继续使用市长头衔一样。可为什么教授就可以兼任一辈

 

子呢?这明显是对教授头衔的不尊重。离开学术岗位后的教授不能再继续使用学术身份,应

 

该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共识。

凡事从领导做起。当前,高校中层以上行政负责人普遍使用学术职称头衔,是不妥当的,因

 

为他们真实的工作是管理而不是学术。当然,领导学术水平一般比较高,也许过去还是专职

 

学术人员,但从事管理工作后职责就发生了变化。按照工作性质,行政负责人,不论其原来

 

的学术水平多高,从事管理工作后职责就发生了变化,不宜继续使用其原来的学术职称头衔

 

、不能再占据学校的职称名额、更不能在行政岗位上评聘晋升学术职务。

只有那些与学术工作紧密相关且直接与学术人员打交道的行政负责岗位可以保留有关人

 

员的职称称谓,如大学校长,主管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长,科研处长。如再扩

 

展就要有充分的理由,定岗权力在校学术委员会手中。这样,高校绝大部分行政岗位及其领

 

导不再拥有职称头衔,对他们考核的是管理业绩和水平。为公平起见,少数学术型行政岗位

 

,其负责人离职后也将不再享有行政级别待遇。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岗位的待遇。

(作者: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马陆亭,摘编自《中

 

国高教研究》2014年第08期,有删节)

 

?兄弟高校动态

北大综合改革,改什么?

    在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的今天,大学改革并不是一件易事,面对利益盘结,

 

头绪繁多。北大此番主动请缨,成为首批综合教育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立意与中央全面深化

 

改革同步。通过这次系统、全面、深入的改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破解

 

瓶颈和难题,从而逐步建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治理体系,更快地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

 

1.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机构”,倡导“师生治学”

在学校治理结构方面,北大已按照《北京大学章程》对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了合章性审查

 

,并筹备成立章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并重组校务委员会;颁布实行新版《北京大学学术委

 

员会章程》,推进学术委员会改革,确立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并设立专门

 

工作委员会和独立的办事机构,健全学术治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同时,倡导“师生治学”理

 

念,建立委员选举制度和自动更替制度。

另外,北大已启动对学科规划委员会的调整工作,更名为“北京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

 

,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与校行政共同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坚持实施“校领导接

 

待日”制度,建立信息公开部门联动机制,花大力气重新制作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网,广泛利

 

用多媒体平台进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各方监督。

2.本科“小班教学”,硕士“重在应用”,博士“加强学术”

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北大正在探索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事务联动机制,新创建了

 

教授茶座项目和海南三沙等多个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研究建立学生的学习支持体系。本科生

 

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在“本科生素质教育通选课”基础上积极建设本科生

 

“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在元培学院建设“整合科学”“数据科学”等跨学科专业;不断总

 

结经验并继续推广本科基础课程的“大班讲授、小班研讨”模式;继续实施和完善“本科生

 

研究性学习”;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已建设30余门“幕课”,推进“翻转课堂与混合式学

 

习”;积极建设实体性质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促进教师教学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另外,在研究生培养上,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已经由5个试点学院扩大到25个

 

招生单位,生源质量明显提高;实行了部分博士招生的10%弹性计划;着力加强学术型博士

 

人才的培养和专业硕士应用人才的培养,部分院系已经完全取消了学术硕士;自主设计了北

 

大与美国佐治亚理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学位证书。

3.试点“国际同行评议”,医学部相对独立管理

在科研体制机制方面,在11个院系试点开展国际同行评议,以评估促进学科健康发展;

 

设立了基础学科与临床医学结合的研究项目,探索建立了理工医结合的创新研究机制,启动

 

了“分子科学协同创新中心”“国际战略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等的建设工作;开始筹建机器

 

人研究机构,申报“下一代智慧机器人”立项;面向医疗、金融、交通、教育开展大数据研

 

究;开始建设北京大学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成立了“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北

 

京高校协同创新研究院”。

在医学教育与医疗体制方面,根据医学教育的特点,北京大学赋予医学部相对独立的管

 

理权限。医学部不断推进“新途径”教育教学改革,整合生物医学课程,成立全科医学系,

 

将全科医学的理念引入本科教学中;按照国际标准化操作规程建立临床研究所;北京大学第

 

三医院完成医护岗位及部分技术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为实行分系列管理以及薪酬制度改

 

革奠定基础。

4.教学科研人员分系列管理,新进人员纳入“预聘—长聘”制度

在师资人事制度方面,逐步推开教学科研人员分系列管理改革。“985”工程实施以来

 

师资人事制度改革一直是学校改革的主线。经过近三年广泛讨论和反复论证,分系列管理制

 

度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校逐步推开,新进教研系列人员全部纳入“预聘—长聘”管理制度框

 

架。这项制度不但引进了一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而且通过高标准的严格评

 

估真正实现了人员遴选择优和分流流动,有助于师资人才个人职业发展预期与学校整体发展

 

目标的有效契合。

5.院长系主任试点公开选聘,扩大院系治理自主权

在管理服务体制方面,逐步建立以发展为导向配班子、以职责为中心管干部的工作模式

 

,并开展院长(系主任)公开选聘试点工作;开始建立院系发展评估制度,研究提出《北京

 

大学实施院系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指导意见》(草),扩大院系治理自主权;逐渐探索

 

建立以服务对象(院系)满意度测评、校领导测评和内部测评共同组成的管理服务评估机制

 

,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在资源配置方式方面,北大在预算制定中加入教代会、工会以及相关部门对机关预算进

 

行论证环节;建立二级单位车辆档案,严控“三公经费”支出;顺应学校后勤改革需求,成

 

立了后勤核算中心;不断推进公用房管理改革,建立院系用房自我约束机制和“科研用房”

 

管理模式;启动了平房区搬迁工作和“燕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作者:王庆环,摘编自2014124《光明日报》,有删节)

清华大学首设校园创客日

    从今年开始,清华大学把每年11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定为清华创客日,借此宣传

 

、倡导创客教育。“创客”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Maker,是指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

 

人。在清华,创意、创新和创业教育被统称为“三创”,而参与“三创”活动的学生都是广

 

义上的清华“创客”。

贾琨是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一名研究生。和所有爱美的女生一样,她和同宿舍的舍友们

 

用一盆盆鲜花把自己的宿舍装点得漂漂亮亮的。但是,花多了,问题也来了:宿舍有20多盆

 

花,可绿植摆在一个地方最多一天只能有两小时光照,要是能让花盆自己找阳光,该有多好

 

啊。基于此,贾琨组织了一个小组,开始了智慧花盆的研发,几个月后,她的“城市树邻”

 

花盆真的“面世”了。在清华,和贾琨一样爱好创新的学生还有很多,他们就是“创客”。

 

 

1.最好的创客教育

在今年清华的本科生秋季开学典礼上,校长陈吉宁曾不无自豪地向新生们表示:“清华

 

有全国最好的创客教育,这里会聚了国内外的顶级创客。在这里,你们能把自己的创意变成

 

现实。”

其实,作为清华“三创教育”的重要内容,创客教育已经在清华园里开展了很久。学校

 

将校内最大的工程实践教学基地——基础工业训练中心作为校级“三创”活动支撑服务平台

 

——i.Center。1.5万平方米车间内摆放着上百台数控车床、机床、铣床等工具,可以提供

 

全方位的创意、创新实现服务。除硬件条件外,清华i.Center创客空间还联合美术学院、工

 

业工程系等院系以及校友会等业界精英,开展了正式的“三创”教学活动。

美术学院副教授付志勇主持的设计创新工作坊“Design Now”,把每位参与者都当成

 

英雄,活动设定了征集挑战、进入不寻常世界、奖励与开发、伴随成果和经验的回归等重

 

要阶段,推动和支持青年创客走入创新的“英雄旅程”。工业工程系副教授顾学雍从2012

 

起开设了清华第一门挑战性学习示范课——“跨学科系统集成设计挑战”课程,同学们在4

 

天时间内通过自主学习,实现技术攻关,草拟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商业策划书和原型产品,最

 

后进行产品价值展示,接受专家评审。

2.发现未知的自己

对于创客教育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学生们的参与。去年9月,清华学生成立了一个社团

 

创客空间,目前这家社团已有300多名注册会员。该社团秉承的理念是“动手造万物、人人

 

皆创客”,通过组织创意工作坊、创客马拉松等活动,已经成为了清华校园创客的中坚力量

 

,并在成立以来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先后推出30多项作品。对于这些清华“创客”而言,创

 

新给了他们一种不同寻常的教育。

杨韵芳是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的大三学生。她独立研制的具有多自由度柔性仿象鼻机械

 

臂装置曾获得清华大学第32届“挑战杯”学生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对于创客教育,她的评

 

价是:“它彻底改变了我的大学生活,更重要的是,让我发现了自己无穷的潜力和未知的自

 

己。创客教育能够提供基于问题的思考,不像传统教育,根据教育大纲的规定被动学习知识

 

。”在这里,同学们自主提出问题后,尝试着解答问题,并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培养创

 

新能力。“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最重要的能力是创新能力。知识并不一定代表成功,重

 

要的是我知道问什么,我能够想到别人想不到的,并且能很好地解决它。”杨韵芳说。

3.积极性该如何激发

在清华创客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学校介绍了未来创客教育的一些打算,除了要建设全国

 

乃至全球高校中最大的创客空间外,最引人注目的是清华计划在未来两年推出“创新创业辅

 

修学位”。清华教务处副处长孙宏斌说,此门课程为期两年,共计20个学分,核心课程包括

 

短暂而密集的跨学科导引课、挖掘具体知识内容的方法工具课等,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

 

生的实践能力、创客技术及设计方法,了解产业前沿和产品战略。

目前国内高校开展创客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最大的难题还是创客氛围不够浓厚,尤其

 

是在目前高校教师的评价标准还是以SCI论文和“高大上”的研究为主的大环境下,如何激

 

发老师投身创客教育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有挑战性的问题。与此类似,学生的评价标准目

 

前也还是以“学习好”为主,因此,为什么要“玩”这些兴趣项目,这样做对将来就业、考

 

研能有什么好处,这样的问题都值得思考。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国内外的创客活动正

 

在蓬勃开展。虽然创客课程以及创客教育的未来还存在很多未知,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创客

 

正在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影响着教育的未来。

(作者:陈彬,摘编自20141211《中国科学报》)

 

?外国教育借鉴

日本国立大学“身份”的演变

——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视角

    日本的大学,根据设立主体的不同,分为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

 

国立大学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大学,它是日本高等教育发展的龙头。日本的大学由设立者

 

负责管理,国立大学直属于文部省(2001年1月8日之后改为文部科学省)。在过去一百三十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日本的国立大学大体经历了旧制、新制和法人化改革几个阶段。在不同

 

发展阶段,其“身份”也不尽相同:近代之初,国立大学作为实现强兵富国、争取民族独立

 

的大业由国家创办管控,是国家附属行政机构;二战后,经过教育民主化改革,新制国立大

 

学作为探究、传授高深知识的“学术中心”、“文教研修设施”,其独立学术组织属性有了

 

法律依据和保障;21世纪初开始实施的法人化改革中,国立大学拥有了行政法人资格和经营

 

权,成为自主法人实体。在这种关系转变中,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大学方面也表现出较大

 

的主动性。

一、旧制国立大学:附属行政机构

日本近代教育制度的出发点,是1872年颁布的《学制》。《学制》主要模仿法国的教育

 

制度,规定全国实行金字塔式的大中小学区制,全国共设八个大学区,每个大学区各设立一

 

所大学。据此,1877年,日本第一所近代大学——东京大学诞生了。东京大学由文部省直管

 

,主要任务是培养建设近代国家所需的各行业专门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推动日本尽快跻

 

身世界强国行列。《帝国大学令》(1886年3月2日)颁布后,东京大学更名为帝国大学,文

 

部省的控制进一步加强,所有任管理职者,包括帝国大学总长、各分科学院院长、教头等,

 

均由文部大臣任命。后来,所有国立大学的教员也都被纳入政府的文官任用系统,大学的校

 

长、分科学院院长、教授和副教授等都属于“高等官”系列。《大学令》(1918年12月6日

 

)颁布后,除国立大学外,地方政府设立的公立大学和财团法人设立的私立大学也得到认可

 

。大学被要求在教学、科研方面以“国家需要”为本位,要通过“人格陶冶”和“国家思想

 

的涵养”,贯彻“忠君爱国”的国家主义教育理念。

总之,近代日本的国立大学,是作为国家事业由政府创办的“国家的大学”,注重实用

 

性或“国家层面的有用性”是其基本特色。

二、新制国立大学:独立学术组织

为了摆脱“国家主义教育理念”的桎梏,帝国大学的教授们也进行了不断地抗争,提出

 

了以学部教授会为中心的自治构想。1893年3月,井上毅出任文部大臣后开始推行大学管理

 

制度改革,使帝国大学的部分管理权由政府转到大学。随后,经过以教授群体为核心的大学

 

方面的积极抗争,使学术主导权、包括遴选校长在内的人事权以及学位授予权等,相继由文

 

部省转到大学。到20世纪20年代,大学学部教授会自治惯例已基本形成。二战后,经过民主

 

化改革,国民的基本人权、受教育权以及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得以确立,大学自治、学术

 

自由等也有了制度保障。1947年颁行的《教育基本法》规定,在教育行政方面,要坚持“教

 

育不服从不当控制,须直接对全体国民负责”的原则。自此,教育不再仅仅是为国家服务的

 

工具,日本的民主主义教育体制基本确立,大学作为独立学术组织的属性得到认可。

二战后对新制国立大学的民主化管理,主要是通过改变大学设置审批程序和限制文部省

 

的权限等措施实现的。一方面,在审批大学设置时须由学界主导的大学设置审议会审批,排

 

除了官僚主义,保证了国立大学设置审批过程中的民主性。另一方面,对文部省的管理权限

 

限定在大学设置、经费资助等重大方针政策层面,“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予以行政上及运

 

营上的监督。”

总之,在二战后的民主主义教育体制下,新制国立大学作为独立学术组织得到了长足发

 

展:尽管仍具有国家行政机构属性,但相较于旧制国立大学,新制国立大学的学术自主权有

 

了制度保障。

三、21世纪的国立大学:自主法人实体

21世纪初开始推行的法人化改革,使日本国立大学的“身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国立

 

大学脱掉国家行政机构属性,在原有学术自主权的基础上获得了经营自主权,成为自主法人

 

实体。当然,在拥有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国立大学法人也肩负着更大的责任。

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是由政府主导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序曲可上溯到20世纪80年代

 

。1984年8月21日,第一届中曾根康弘内阁设置临时教育审议会探讨“教育自由化”议题,

 

在政府层面举起了近代以来第三次教育改革的旗帜。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高等教育领域

 

相继推行了一系列改革,如确立自我评价制度、试行教师任期制、研究生教育制度弹性化、

 

入学考试和课程设置多样化等,相关措施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作好了铺

 

垫。将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正式提上议事日程的,是第二届桥本龙太郎内阁(1996年)的行

 

政改革构想,1999年4月,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随即展开政策宣

 

传工作,强调法人化可“大幅度扩大国立大学的自主性、自律性”,促进各大学的“个性化

 

”发展。

对于政府推行的法人化改革,国立大学方面起初坚决反对。后来,随着相关措施的逐步

 

推行,眼见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国立大学便由坚决反对转为积极参与,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到

 

改革的具体内容上,努力争取有利于大学的结果。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2003年7月16

 

日),2004年4月1日,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开始实施。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立大学具有了法人资格,在经费预算、机构设置等方面获得更多自主权,同时需自行

 

担负相应的责任;2)援引民间经营方式,设立类似于企业的董事会及经营协会,促使资源

 

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3)引入校外人士参与大学法人的经营事宜;4)教员身份由公务员向

 

非公务员过渡,放宽在兼职、产学合作等方面的限制;5)引入“第三方评价”制度,向事

 

后核查方式过渡,并将评价、核查结果与日后的资源配置挂钩。改革的第一阶段为期六年,

 

各国立大学法人需制定并公布各自的改革目标(中期目标)和改革方案(中期计划)。6

 

之后,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等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国立大学法人“中期目标”的完成情

 

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关系到各大学的后续改革和前程。

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宗旨是,“政府下放经营权给国立大学法人,并以竞争机制激励

 

其自主经营。”改革的目标是在高等教育市场化、国际化背景下,通过第三方评价和对资源

 

的竞争性调配,推进国立大学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进而推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

 

平大学的建设。

总之,国立大学拥有法人资格后,来自政府的限制大幅度减少,在内部组织机构调整、

 

人事以及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而政府方面,在下放经营权给国

 

立大学法人的同时,投资预算以每年递减1%的额度在减少,即一定程度上将财政负担和相关

 

责任也下放了。通过竞争性的资金调配手段等激励国立大学法人自主办学,意味着国家将以

 

相对较小的财政投入,获得相对较大的办学效益。

四、结语

日本的近代教育制度,在天皇专制政体和以“忠君爱国”为核心理念的国家主义教育体

 

制下,教育目标是培养忠顺君主、服从权威而乐于奉献的“忠良臣民”。国立大学作为

 

“国家的大学”,其主要使命是“应国家需要”培养社会各界精英,独立性和自主性非常有

 

限。二战后,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指导下,日本开始了全方位的民主化改革,《大日本帝

 

国宪法》、《教育敕语》等被废止,代之以尊重个人尊严和价值的教育基本法体制。随着新

 

的民主主义教育体制的确立,国立大学的独立性和学术自主权有了制度保障。进入20世纪80

 

年代,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全球化浪潮的高涨,使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愈益成为国家综合实

 

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通过下放经营权、引入竞争机制和强化第三方评价等措施提高

 

大学的办学效益和质量,成为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普遍趋势,法人化改革便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日本国立大学“身份”的演变,是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生转变的体现。

 

一方面,国立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在逐步扩大,现今不仅享有较大的学术自主权,还在拥有法

 

人资格的基础上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的角色也在转变,在将更多的办学权下

 

放给国立大学法人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问责机制,通过第三方评价结合资源的竞争性调配对

 

大学进行宏观调控。实际上,政府转变角色和监管方式,给大学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既符合

 

大学作为独立学术组织的发展逻辑,也符合政府通过竞争机制激励大学提高办学效益的目标

 

要求。

反观我国的大学,尽管在内部机构设置、教师岗位评聘、学位审授、课程调整等方面已

 

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现行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与新形势和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然

 

而,处于政府集权管理下的大学,“法人资格”并无实际意义。因此,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首先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改变对高等教育的全面控制,减少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转而对大学

 

以服务监管为主,使大学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落实。在此基础上,应加强教育立法、加强制

 

度建设,并促进大学方面的自省自律。

(作者:郭丽、茹宁,摘编自《外国教育研究》2014年第09期,有删节)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和国家教学标准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在2012年走到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大学本科学额的分

 

配开始采用全新的方式,大学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招收尽可能多的学生——基于他们对学生

 

入读特定学科领域是否合适或准备情况的判断。新政策的目的在于扩大高等教育的覆盖面,

 

将构建一个全民参与的高等教育体系,在这样大的政策改革框架中,以标准为基础的高等教

 

育监管理念作为政策纲领出现了,其目的是为了平衡一种担忧,即高等教育入学率扩张和提

 

供者多样化可能会导致标准的降低。

一、国家监管机构的建立和最低标准

澳大利亚议会2011年3月通过了建立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局(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

 

y and Standards Agency,简称TEQSA)的立法,该法案还要求成立高等教育标准专家组(H

 

igher Education Standards Panel),负责通过广泛咨询开发高等教育标准框架,其中包

 

括教与学的标准。专家组独立于TEQSA,并直接向相关的联邦部长提供建议,这一安排是为

 

了确保专家组的标准制定与TEQSA的监管和执行功能分开。TEQSA的职能包括评估教育机构的

 

质量,提供高等教育的质量信息,提出关于标准、质量和监管的独立建议。要实现这些职能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开发一套普遍认可的教与学的国家标准。最初的高等教育标准框架

 

或“最低标准”包括五个具体方面: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标准;资格标准;信息标准;教学标

 

准;研究标准。

二、理念转变:从适应目标到适应标准

目前出现的对于标准的关注标志着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重心发生了重要转向。过去的管

 

理机构澳大利亚大学质量局(Australian Universities’ Quality Agency,简称AUQA)对

 

高等教育质量实施的管理取向,可以称为“目标适应”,其质量保障措施在于调查高等教育

 

机构的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政策和实施过程之间的一致性。此质量保障方式被指责为“蜻蜓点

 

水”甚至毫无成效。与以往围绕内部参考点的做法不同,国家标准的理念意味着在测评和改

 

善高等教育质量时更关注普遍认可的外部参考点。

从“目标适应到标准适应”的转变,要求标准必须是具体化的且设定了适当的测量方式

 

。但实现这些目标所需要的数据目前还非常不清晰。比如,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目前使用的教

 

学绩效指标,原本是为了监测和持续改进质量的目的而构建的,而构建时并没有一个关于标

 

准的正式构想。其结果是,在现有的教学质量测评中,教学绩效的最低水平没有具体化。更

 

重要的是,标准模式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多样化与可比性、共同参考点的必要性之间的紧张。

 

这正是新的教学标准框架需要解决的。

三、教与学标准的界定

一般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的教学标准包括:课程教学、对学习者支持和评价等方面;在

 

特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上,毕业生要达到的水平。很明显,教的标准和学的标准之间有着重

 

要的概念差异。教的标准是视为“过程”或“提供”(delivery)的标准,它们是学校提供

 

的,是对学生的学习质量有影响的内容,包括课程设计、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支持、教学基

 

础设施等。相对而言,学的标准是产出标准。学习标准描述学生收获的内容和程度——什么

 

是学生知道的、能做的,比如学习成果、能力之类。学的标准包括所学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以及学生毕业或升级所要求的成就水平。

从身兼国家高等教育的监管者和国家质量保障者的机构来看,教的标准和学的标准都是

 

非常重要的。尽管监管教的标准有其重要价值,但学生的学业成就才是高等教育的终极目标

 

。国际上之所以对界定和测量学生学习成果感兴趣,部分原因是高等教育机构、课程目标和

 

授课模式的多样性。

四、制定标准更广阔的背景

有关教与学的评价标准一直在实践,而这些不同的实践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试图将高

 

等教育中隐含的标准变得更为明确,以达到增强透明度、把标准传达给利益相关者的目的。

 

下面将简要地介绍现有的实践和进展。

1.在校生和毕业生调查

虽然学生调查无疑受到两方面的限制:能力能否被测评或能否为教学标准提供洞见,但它已

 

经是课程评估和关键数据点的重要部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有成熟的调查系统来收集相关数

 

据,学生调查大致分为两类:其一,教学质量和教育环境质量测量,如澳大利亚课程体验调

 

查(Course Experience Questionnaire,CEQ),CEQ被广泛使用,并且是一个成熟、完备

 

的工具,所以它可以提供长时期的非常丰富的数据。此类调查基于以下假设:学生对于教学

 

质量的感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学习体验的质量是学习质量的真实结

 

果;但其缺陷是,没有关于学生收获的任何信息,只是学生对于通用技能发展情况的自我报

 

告,其调查结果也不能揭示学习目标与课程水平是否适当。其二,学生学习投入测量,收集

 

学生在大学期间学习经历的参与度和满意度的信息。学习投入调查对于高等教育机构理解他

 

们的项目和工作在学生身上的作用,理解学生所采取的学习模式来说,可能是一个更好的诊

 

断性工具。对于测量学生学业而言,学习投入调查所获的数据比起对学生进行教学质量调查

 

所得的数据更有用和可靠,因为学生在做什么才是真正重要的。从标准的角度而言,此种调

 

查的优势在于测量了学习环境及其对学生的影响。其不足仍然是没有直接测量学习结果,所

 

以无法说明学习目标与学生成就的适当性。

2.学科——专业学习目标的陈述

国际上,大多数高等教育教学标准的开创者都开发了学科—专业学习目标清单,如发源

 

于欧洲的唐宁进程(Tuning process)。澳大利亚学与教理事会也发起了一个类似的项目,

 

教与学学术标准(LTAS)2009年启动,2010年12月已在八个主要学科领域进行,已起草并出

 

版了历史、会计、工程和法律等六个学科的陈述。在这些项目中,尽管有的将学士学位与荣

 

誉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区分开来,但它们的主要关注点都是学士学位层级。许多高等教育学

 

位没有被纳入到这些陈述所描绘的学科中。唐宁和LTAS关注学习结果的最低水平,即所有毕

 

业生所应有的学术成就水平。

唐宁开发了一套定义系统,区分了“学习成果”和“能力”,前者是应该掌握的东西,

 

后者是事实上获得的东西。能力被进一步分解到“学科——专业”,并且至少有三种形式的

 

通用能力。

3.同行评价和外部评价

同行评议对判断高等教育质量非常重要。虽然在研究领域它处于中心地位,但外部的教

 

学同行评议则不那么普遍。如果同行评议发生在教学领域,那么它的重点通常是在课程设计

 

和相关教学过程上,也就是在“教学标准”上。在高等教育领域评价学生的学业通常涉及教

 

职人员的专业判断,会自然牵涉到外部参考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明确

 

。近年来英国的外部评价系统受到诸多批评,但支持者指出这一体系在成功地保持课程结构

 

和学生学习评价模式多样性的同时,也保障了高等教育的标准。在澳大利亚可能有一些其他

 

方向的发展,因为巅峰体验、开展项目研究和评价任务开始成为学士学位更普遍的特征。

五、开发正规标准的组织架构:高等教育标准专家组的方法

关于学习效果,标准专家组决定不选择以长长的清单来描述学习结果,标准应该能够说

 

明:一、每一门课程应获得的学习结果是具体化的,并且可以和获得相同或相似资格的课程

 

 

;三、修完某一课程的学生将会证明其这门课程的学习成果;四、学生获得的等级评定反映

 

学生学业成就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标准要定期进行课程的外部比较,包括选取同一课程

 

的学习单元来进行比较。这个要素对整个体系结构的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提供了一个

 

重要的外部试金石,通过整个学术共同体来映照一个机构的标准的有效性。

越是强调成就标准,就越要关注评价和评级工作的质量,评价和评级工作是教的标准和

 

学的标准之间的重要连接点。专家组认为,学习目标、评价方法和学习成就评级之间的关系

 

对任何试图严肃地理解和监管标准来说都是最核心的。在很大程度上,学的标准建立在评价

 

工作上,而且取决于评价工作的可信程度。

有效的全国性教学标准必须在标准内容与专家评审程序之间建立坚强的纽带。不同学科

 

专业也要建立适合自己的标准,因为高等教育既多样又复杂,虽经无数次的起草和修改都不

 

能清楚表达出专家头脑中的复杂知识,而学科共同体自然要承担起重要的作用。

各高校都有内部质量保障的政策和程序,这也可以保证其教学标准。国家教学标准的陈

 

述、测量和指标的开发应该使各高校的质量保障受益,因为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标准框架,

 

高等教育机构和学术项目的领导者可以据此为机构的教学标准确立基准。虽然学术认证和注

 

册体系在某些领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是所有课程都有这些外部参考点。

(作者:理查德·詹姆斯,邢欢、叶赋桂译,摘编自《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

 

第03期,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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