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2.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25年4月23 日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各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育办学主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生院每3~5年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校级培养方案由研究生院制定,各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由研究生院提出指导意见,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运行周期内应严格遵照执行,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如确需调整和更改,须由培养单
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培养计划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按照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每位研究生的特点,在其选定的研究方向上拟定具体培养进程和安排。根据教育部规定,攻读硕 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应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其内容包括:(一)课程学习计划;(二)实践活动计划,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三)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四)对研究生学习过程和各培养环节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根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于入学后1周内,由研究生本人在郑州大学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完成培养计划的制订,经导师审核提交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打印备案。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培养计划,修满所有课程学分,通过各培养环节。
第七条 研究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动。特殊情况确需改动者,仅限于每学期前2周,由研究生向导师申请重置培养计划,修改后由导师重新审核;如需删除,经导师重置后,由培养单位删除。各培养单位须做好对培养计划变动的管理与监控。未经批准改动课程者,成绩无效。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课程的开设与学时:各培养单位为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进行。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多于3个学分。
第九条 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为了实施多形式教学,推行教考分离,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
第十条 开设新课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开设新课的教师及培养单位应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申请表。本学科研究生新开课程需经不少于3名校外同行专家论证,并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于每年6月份由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交课程信息、课程教学大纲和论证意见,在研究生院备案并录入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后,其教学工作在9月份新入学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淘汰:培养单位须每3年对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3年内无研究生选修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内容修订:为提高所开设课程的适用性,每3~5年由研究生院组织对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进行修订。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课由研究生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每学期末将全校下一学期的公共课表发布至研究生院官网,并对课程承担
单位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书。
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根据公共课表安排研究生专业课程和必修环节的教学,确定本培养单位课程表并录入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开学1周内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未录入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的课程不予认定教学工作量,不出具任课证明。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表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定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的单位和教师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未按课程表规定时间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将依据学校有关文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及专业较广、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实行全校统一管理和各课程承担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研究生院负责落实教学安排、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和考务工作;课程承担单位负责安排任课教师、制订教学计划、落实教材、组织教学活动、检查教学质量等工作。其他课程由开课单位自行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校级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30人、专业选修课不足5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六章 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授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结合课程内容,体现伦理道德、学术规
范、学术诚信、人文或科学素养等方面内容。应遵章守纪,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弘扬正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宗教信仰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将依据学校有关文件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备课,撰写教案,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教室上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不得无故调课、停课或增减课时。如因故需要调课时,任课教师必须提前报开课单位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研究生,请假1次以上均须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程教师调课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并由任课教师通知上课的研究生。因任课教师请假所缺课时应及时补足。
第二十一条 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不允许考前辅导。
第二十二条 校级公共课程考试由课程负责老师提供2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密封后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各开课单位专业课程考试命题,应参考公共课程命题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所有在研究生考试前接触试卷的人员均属涉密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教学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学评估与监督工作,构建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学科负责人、研究生多方参与的教学评估、监督、反馈及跟踪机制。
第二十五条 依据《郑州大学领导干部听(看)课制度》实施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听(看)课制度。听(看)课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 习实践教学、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等。通过领导干部带头深入研究生教学一线,听课评课,及时掌握教师教学和研究生学习科研情况,研究并解决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看)课累计不少于4次,培养单位党政领导和研究生院领导听(看)课不少于8次;职能部门正处级领导听(看)课不少于2次,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听(看)课不少于20次。研究生院定期对全校听(看)课活动的情况予以汇总分析并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主页上。
第二十七条 各开课单位组织实施研究生专业课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各开课单位应组建由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科负责人、教学督导、教师及研究生组成的教学评估与监督委员
会,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对本单位的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培养单位应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对专业课课程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教学课件等进行检查。研究生院应组织教学督导和专家对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的课程教材、参考书、自编讲义、教学大纲、教学课件等进行检查。相关任课教师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及时登录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对所修读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建立研究生对课程的评价与监督机制,做到以评促教。
第三十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是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支撑,依据《郑州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检查督察学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充分考虑,努力改进。
第八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存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散布含有暴力恐怖、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内容的言论,或者存在
其他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2.主讲教师、实验教师旷教2学时。
3.泄露试题、试题答案或丢失试卷。
4.试题严重错误,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
5.擅自更改学生或学生班级成绩,或者考试周结束4周仍未提交考试成绩。
6.因教师过错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一学期内发生2起二级教学事故者。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擅自调、停课4学时及以上。
2.衣冠不整、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或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4.课堂授课中,教师使用通讯设备用于非教学活动者。
5.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
6.考试周结束3周仍未提交考试成绩者。
7.一学期内发生2起三级教学事故者。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同意擅自找人代课,或者擅自调、停课4学时以下。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3.课堂上学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任课教师未及时处理。
4.安排学生(含研究生)独自领、送试卷。
5.评卷工作不认真、成绩录入错误等,造成单份试卷应获成绩百分制偏差5分或等级类成绩偏差一级及以上者。
6.考试周结束2周仍未提交考试成绩者。
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
1.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先及教学相关项目与奖励的申报资格;
3.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4.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5.延迟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二级教学事故
1.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先及教学相关项目与奖励的申报资格;
2.扣发半年岗位津贴;
3.延迟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三级教学事故
1.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下列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一)教学管理部门故意出具虚假的成绩、学籍、证书等。
(二)教学管理部门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错、漏排班级课程表或考试安排的。
(五)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迟到;使用通讯设备用于非监考活动;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六)教材、实验动物、实验药品等未按计划供应,导致无法开课的。
(七)超过1周不维修已经批准维修的有关教学设备、设施,或者开学前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维修,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八)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未按规定保洁的。
(九)研究生导师未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当事人或所在单位据实写出事故的经过,由单位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核实后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与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