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2.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2025年4月23 日
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三条 必修课程考核方式为课堂笔试(含闭卷、开卷),选修课程考核方式可以是课堂笔试、口试或提交报告(含总结、综述、心得体会等)、课程论文等形式。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学位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研究生院公布公共课考试安排后,各开课单位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日程,并于考试周开始前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上课时间不足1个学期者,在报请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安排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进行。研究生院随机抽查各单位的考试情况。
第二章 命题与成绩评定
第五条 提倡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校级公共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提供2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专业课程命题方式应参考公共课程。
第六条 考试成绩计分方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每门课程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应为2小时。
第七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八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百分制成绩学位课程75分及以上、非学位课程60分及以上,等级类课程成绩D及以上者,视为通过该门课程考试,取得学分。等级类成绩与百分制成绩折合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对照表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与等级类成绩折算表及对应绩点
1.等级类成绩及其对应分值
等级类成绩 |
A |
B |
C |
D |
E |
对应分值 |
95 |
85 |
75 |
65 |
0 |
2.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分数 |
100- 9 0 |
89- 8 5 |
84- 8 0 |
79- 7 5 |
74- 7 0 |
69- 6 5 |
64- 6 0 |
60 以下 |
绩点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0 |
( 二)免修课程绩点按 4.0 计算
( 三)绩点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 为某门课程绩点,Wi 为某门课程 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 为某门课程绩点,Wi 为某门课程 学分数)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H1W1+ …+HkWk )/ ( W1+ …+Wk ) =∑HiWi/∑Wi
凡培养方案规定完成的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 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九条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 究生的课程成绩,一个教学班的成绩一般应当呈正态分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考试纪律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考试工作,宣传落实学校考试工作精神,随时检查考场的监考、考场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一条 考试前各单位应认真安排考场,30人左右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超过120人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上午、下午、晚上均可安排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监考老师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成绩录入与修改
第十五条 所有研究生成绩均需录入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的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公共课成绩由课程承担单位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专业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经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后发布。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后,由指导教师或者有关教师填写工作内容、评语、考核成绩,签名后送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研究生教务员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审核发布。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成绩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评定,研究生教务员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审核发布。
第二十条 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于每学期放假前后各2周及下学期前2周内开通,其他时间无法录入成绩。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公共课成绩单、成绩分析由课程承担单位保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专业课成绩单、成绩分析由开课单位保存,不得由任课教师私自保存。如无特殊情况,试卷及成绩单可在研究生毕业3年后销毁。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抽查研究生课程试题、试卷及成绩单,并网上通报抽查结果,有问题者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经审核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公布后,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在1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如确属因录入错误、试卷加分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书面说明具体原因,随同成绩原始凭证(如平时考核成绩记录、试卷等),提交给开课单位,经开课单位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院进行更正。成绩评定须本着严肃认真的原则,如因评卷工作不认真、成绩录入错误等原因,造成单份试卷应获成绩百分制偏差5分或等级类成绩偏差一级及以上者,按照《郑州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成绩管理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毕业后的成绩档案在档案与校史馆保存。各培养单位应按要求,将经审核生效后的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交档案与校史馆保存。
第五章 重修、缓考及校外修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申请重修:
(一)学位课程未到75分者;
(二)非学位课程百分制未到60分或等级类成绩为E者;
(三)考试违纪、作弊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四)事先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五)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课程时数1/3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重修公共课程,需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重修申请。培养单位填写研究生公共课重修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由培养办公室安排修课,不备案者不安排课程重修。研究生专业课程重修由各开课单位安排。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重修课程应随该课程下一年级跟班听课,如不能跟班听课,须向开课单位提交免听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自学修课,直接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按上次修课平时成绩计。未提交免听重修课程申请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记;考核不合格者,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上标注重修字样。学位课程成绩在75分及以上,非学位课程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等级类成绩为D及以上者不允许申请重修。
第二十九条 所有重修均不收取学生费用,也不计算任课教师工作量。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填报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只能参加该课程下一轮次的考试,不得提前或单独考试。研究生因事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本次考试成绩以“0”分计,视其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决定是否允许重修。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核认定可以申请跨校(含境内外)修读课程、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一)为保障研究生校外课程学习质量,研究生应当在修课前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郑州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课申请表,经导师、开课单位同意后,连同对方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上的课程相近或者相同。
(二)申请校外修课的研究生,校外课程学习结束后,应将有关的学习档案(试卷及成绩单)从校外转入我校,公共课程成绩由研究生院认定,专业课程成绩由各开课单位认定。
(三)研究生院不承担研究生校外修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如果有两门及以上的全英学位课程,可以申请英语免修。免修申请由研究生本人递交到所在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审核并汇总免修通过名单,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名单报送培养办公室。免修同学英语(硕士)成绩显示为“免修”。
第六章 成绩查询及出具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成绩通过研究生教育支撑平台查询。
第三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需用成绩单时,通过“郑州大学研究生院学生自助服务终端”打印;毕业时成绩单由培养单位统一打印审核,研究生院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已毕业研究生办理成绩单到档案与校史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成绩单需加盖“郑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专用章”。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究生〔20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2.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2-1
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许进入考场;
二、考生按规定位置就座,不得随意调换;
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允许的文具进入考场,其他物品一律集中放在指定位置;
四、特别强调:考生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五、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提前交卷者,不得提前离场;
七、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出场,否则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0”分计;
八、在考试过程中有任何疑问等情况,请举手示意监考老师解决,不得大声喧哗。
附件2-2
郑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及相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提醒考生在考试期间关闭所存放的通讯设备。检查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
三、考试开始,准时发卷,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学生证(校园卡)和身份证,并认真核对考生本人和其证件,及其答卷上填写的姓名。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参加考试,本次考试以“0”分计。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如果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以协助解决。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意图时,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事实,把事情经过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中,连同作弊物证移交主管单位,并告知考生本人。
六、监考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徇私舞弊,擅离职守。如有违反考场纪律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七、考试时间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宣布:“距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请考生将答卷放在桌面上。逐个收齐考生的试题、答卷纸、卡和草稿纸等,检查无误后方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八、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九、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