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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28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推动和深化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动理论创新;

(二)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符合新时期高等教育理念,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积极作用,并能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三)坚持研究、改革、建设和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重在改革与实践,并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与工作积累;

(四)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清晰的研究思路、整体化的方案设计,在今后的教学改革中能起到示范作用;有合理的经费预算,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

(五)研究成果要有切实有效的实践载体,能形成可推广的案例,可在学校较大范围内实践。

第三章 选题申报

第三条 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目标,学校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根据学校公布的教学研究课题指南,各单位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 由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学校审批公布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

第五章

第八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主项目三类。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有经费资助,自主项目是非资助项目。

第九条 经费使用请参照《郑州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第十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成果总结、实践应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建设期内,无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以撤销,追回资助经费,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结项和鉴定

第十四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项鉴定。未经结项鉴定的项目不得参与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前,须在CN 刊号的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反映本项目研究内容的论文。

第十六条 结项鉴定会由教务处主持。申请结项鉴定的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郑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含反映项目成果的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

   2.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

   4.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

   6.在CN 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郑州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

(四)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和其它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委员会,由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鉴定委员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八章 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九条 对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学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课题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研究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九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教学改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校教务〔200624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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