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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第36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学术沙龙暨契约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成功举办

日期:2022-04-03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2年3月31日19时,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36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学术沙龙暨契约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如期举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徐英军老师(邮箱:yjxu3890@163.com)应邀作了题为“契约群内部关系的合同法调整”的精彩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土城老师,河南科技大学图书馆馆长、教授杨连专老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艳华老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代瑞老师,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老师,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少飞老师,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线上开展,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杜麒麟老师主持,各校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主持人杜麒麟老师首先介绍了本次沙龙的主讲人和评议人,接着杜老师引出本次沙龙的主题“契约群”,在社会分工愈益明确、商事活动愈益复杂的情况下,出现了一种介于组织和合同之间的协作模式,即契约群。契约群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例如,契约群形成怎样的内部关系和合同逻辑?能否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来界定契约群合同目的?由此引出本次沙龙的主题“契约群内部关系的合同法调整”,揭开了此次沙龙的序幕。

报告环节

首先,徐老师以两个案例作为引言,一是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号《再审判决书》纠正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忽视契约群合同关联关系导致对资产权属的错误认定,二是“宝万之争”中宝能系借助九个关联的结构化资管契约实施对万科股份的收购。由此引出契约群的定义,徐老师指出,契约群是多个市场主体围绕同经济活动订立多个关联合同所构成的合同群组。经济上的一体性将复数的合同捆绑起来,成为彼此依存、紧密结合的合同群,数个合同不失共个性而结合。因此,徐老师认为,契约群组织经济协作具有特殊性,契约群整合了公司契约与市场契约二者优点、兼具市场协调和组织内协调双重功能的混合式合作形态,往往成为正式组建公司的序幕。

徐老师梳理了国内外相关学术史以及研究动态,国内研究主要涉及合同群组的涉他影响、合同联立的法律调整以及契约与组织的关系问题;国外研究主要围绕“合同网络”(contractual networks),涉及合同网络的内部关系、网络成员的法律责任、合同网络的立法规制等问题。

徐老师介绍了双重视角下契约群内部关系的特点。在合同视角下,契约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契约群的形成方面,群成员以双边合同方式进入契约群多边秩序,或以认可既有开放性入驻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方式加入。第二,在契约群订立与履行中,往往存在意思强制与群主权利滥用现象。第三,就关联关系来看,子合同之间在目的、内容、效力或履行结果上存在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关联关系,甚至构成相互依赖的合同联立,产生或强或弱的涉他影响。由此,徐老师提出两个问题以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思考:(1)如何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来界定契约群合同目的和合同利益?(2)什么情况下应准许群成员跨越子合同的抗辩权延伸?

在组织视角下,契约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存在“群主”管理和成员协同,形成“群主”权威治理与成员间的合约治理并存的独特模式。第二,有的契约群内部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信赖的团体机制,群成员在实现子合同确定的个体利益的同时,也创造着群集体利益。第三,契约群的弱组织性带来契约关系的安定性,促进契约主体之间形成更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由此,徐老师提出两个问题以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思考:(1)“群主”除了诚信义务外,是否还需履行忠实义务?(2)契约群协作所形成的共创成果如何归属和合理分享?

最后,徐老师提出了契约群内部关系的规制路径。第一,契约群不是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而是合同间的关联关系,宜以合同法为主要调整手段。第二,合同法律应重视合同权益“合作生成”和“共同目的”,实现由个体主义转向合作主义的立法观演进。第三,对于契约群内部关系的调整应“揭开合同面纱”,适当突破合同相对性。

评议环节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艳华老师从主体性和商法的角度对主讲内容进行了评议。王老师首先阐明了契约群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分析了契约群产生的主要原因和主要功能是为了享受组织化的便利,降低组织化交易成本。王艳华老师进一步指出契约群同时包含市场交易法和市场组织法的内容,虽然能尽享二者便利,但是也难以避免的出现组织中的不平等性和强制性可能会阻碍契约群成立的问题。面对契约群中产生的问题,王老师主张契约群纠纷的解决,一方面要从市场行为法角度,即立足合同法,通过对现有规范的整体解释来解决契约群纠纷;另一方面要从主体法角度,即可以借鉴主体法当中的一些规则和理念来解决契约群之间的内部关系。关于契约群是否应当上升为立法规定,王老师认为契约群最重要的问题是应当认识到,契约群属于商事契约的一种基本形态。此外,王老师将契约群问题进一步升华至商法教学问题,即应当在商法教学过程中将契约群的商事理念普及学生,以更好服务实践。

河南科技大学杨连专教授发表评议意见,他将契约群进行类型化,分为了三大类。第一类是嵌入式合同,这种表面上看是一个合同,实际上是由若干合同组成的,从合同是嵌入到主合同当中的。对这种合同进行处理时,就是按主从合同关系来处理;第二类是紧密式合同群,这类合同群又可分为分为两种,一种是链式合同群,另一种是桥式合同群。对这一大类合同群进行审理时,可以将其看做一个团体来考虑,运用一种商法的审判思维方式;第三种是松散式合同群,这个合同群可能牵扯到很多方,但他们之间并没有一种紧密的联系。这类合同群也是采用商事的一种审判思维模式,用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来考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代瑞老师从契约群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发表了评议意见。代瑞老师首先指出了契约群具有相互关系的组织性和效率上的涉他性特征。其次,代老师以建筑工程合同为例,指出对于组织性较弱的契约群应当谨慎处理合同涉他问题。接下来,代老师指明,为了维持契约群内部组织的稳定性,不仅需要对合同群进行整体操作下的解释适用,对群主行为进行限制,还需要对于在契约群中发挥核心作用的子合同的相对方进行限制。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代老师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群中发挥核心基础作用的子合同。为维持建筑工程合同契约群的稳定,不仅应当限制施工方的解除权,还应当限制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对于主讲人提出的赋予受不利影响一方以抗辩权问题,代老师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为例,主张为了限制总承包方的违约抗辩权应当将背靠背条款解释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当总承包人故意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分承包人有权请求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以对受不利影响一方的违约抗辩权进行限制。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老师就契约群的类型化、契约群调整方式的特殊性、契约群的本位、法律渊源、民法典对契约群的调整功能等问题发表了评议意见。樊涛老师首先指出,契约群应当类型化,民法上、商法上都有契约群。不同的契约群的保护对象也不一样。其次,樊老师指出契约群调整方式具有特殊性。对于契约群应当树立一种整体法的思维,揭开合同的面纱,打破合同的相对性,注意整体发展。再次,樊老师认为契约群应当是义务本位。契约群的成员有合作义务,容忍义务,在进行法律调整时应当注意权利本位。再有,樊老师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指出平台规则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自治法,优先于国家法适用。尤其是契约群,一旦形成一个组织体,例如公司。那么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协议等应当优先于公司法适用。最后,樊老师从民法典对契约群的调整功能角度指出,如果对于契约群有单行法,就还是优先适用单行法。在单行法存在不足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于契约群应有的调整能够主要体现为能够适用的直接适用,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通过民法的解释(民法方法论)来适用。民法典对于契约群的调整具有补充意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郭少飞老师对徐老师的报告提出了非常理性的具有批判性的评议。郭少飞老师首先将自己此前的相关研究与徐老师的报告内容相结合,指出契约群的构成标准不是特别清晰。其次,郭老师认为所谓契约群问题,实际上是从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经存在,只是其内在的紧密程度会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体现。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无论从主体还是行为意义上讲,无论是契约层面还是侵权,我们都处在一种连带的关系之中。再次,郭老师指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明确群本身构建的标准到底为何。再有,郭老师提出了一个疑问:在一个群中(包括子契约)当事人之间是否需要有意思上的联系?如果不需要,那如何认定契约关系本身的程序。然后,郭老师指出,如果要从群的意义上来讲,要重视契约本身聚合之后所产生的特征,以此来论证是否是群;或者通过契约集合或者合同集合理论的角度来看待。群的主体本身也需要进一步在立法上进行确认。最后,郭老师从当前的制度设计、风险社会的特点,倾向于在相对性方面不做过多的突破。

郑州大学田土城教授从三个方面对这次沙龙进行评议。第一方面从整体上肯定了徐英军教授的报告。首先,他肯定了英军教授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其次,田土城教授认为契约群问题是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经济法甚至是经济法当中的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一个综合性、交叉性问题,徐英军教授也正是从多个视角进行了研究。最后,田土城教授认为英军教授总结出来的包括契约群的组织性、整体性、协作性、关联性和涉他性等特点非常具有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这次沙龙中值得请教和商榷的问题。包括三点:第一个是关于称呼与内涵界定问题;第二个是如何定性和定位的问题;第三个是何种类型的契约群可以成为组建公司的序幕问题。第三个方面田土城教授提出三个需要今后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一,对契约群类型化研究;第二,契约群和反垄断法中的轴辐协议有非常密切的联系,非常值得研究。第三,徐英军教授留出的关于契约群的问题,有所缺失,田土城教授提出了更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参与师生运用比较思维、结合理论与实践等多角度对契约群内部关系进行分析与探讨。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民法、商法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的魅力与参与师生的风采。最后,主持人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审核:杜麒麟、王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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