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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第8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日期:2022-03-12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2年3月8日晚19:00,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8期嵩阳民商法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邓崇阳同学应邀作了题为“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精彩报告。郑州大学法学院王艳华老师、杜麒麟老师、202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牛文涵同学、何常青同学、常浩丽同学、张瑞东同学和刘子华同学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郑州大学法学院2021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扬同学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近两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邓崇阳同学首先分析了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需要。继而,邓崇阳同学论证了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最后,邓崇阳同学提出了许多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指出我国个人破产方面立法可以向欧美等国参考学习,但借鉴应当是开放的和灵活的,而非只认一个体系、一个法典、一种模式。

在现场评议环节,牛文涵同学、何常青同学、常浩丽同学、张瑞东同学、刘子华同学从不同的角度对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提出自己的见解,现场气氛活跃。

杜麒麟老师认为在我国实行个人破产立法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需要我们再深思一下,老师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他的隐忧:第一,从经济结构方面来讲,世界上大部分实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国家都是以私有制为经济结构,而我国的很多企业银行都是国有属性的,因此在我国实行个人破产立法会不会成为某些个体转移国有资产的通道,有待深思;第二,个人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范围的划定是一个难题,在我国个人财产始终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态,破产程序能否解决执行程序中个人财产难以确定位置这个问题令人费解。

王艳华老师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评议。首先,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问题;其二是个人破产立法可能导致信用环境的恶化。再者,王艳华老师分析了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最后,王老师对破产法修订存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个人破产立法采取什么样的体制等问题作出回应,希望未来将企业破产法中“企业”去掉,实现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参与师生运用比较思维和结合理论与实践等多角度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与探讨。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最后,主持人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恰逢节日,也为各位女老师和同学们送上祝福!(审核:申惠文,王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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