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4日晚6:30,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1期嵩阳民商法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米竞应邀作了题为“数据是信息吗?”的精彩报告。我院焦艳红老师、2019级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白阳、2019级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潘照东、2019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周可天、2020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李浩然和2020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胡明明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我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梁晨和申惠文副教授主持,我院八十余名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主持人梁晨同学首先介绍了此次沙龙的主讲人和评议人,并通过介绍数据的价值、《民法典》对数据保护问题的规定、学界对于数据与信息关系的主要观点来引出此次沙龙的主题,揭开了此次沙龙的序幕。

在报告环节,米竞博士首先对所讲的主题做出限定,即将数据与信息的关系置于法律背景之下进行讨论,此处所讨论的数据指的是网络背景下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电子数据,当然非电子数据也可以通过数字化形式成为电子数据。米竞博士的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米竞博士为我们介绍了研究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所要回应的问题,即数据领域的本质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数据?保护数据的意义在哪?这些问题有必要让法律来调整吗?法律调整时是应当“旧法新用”还是“新法新规”?第二部分是案例导入,米竞博士为我们讲述了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可以得知虚拟财产与数据具有相近的法律属性,因此可以用二者的共性与信息进行对比。第三部分是数据与信息的界分,米竞博士将数据分为狭义的数据与广义的数据,并在这两种分类之下讲述了数据与信息的不同。米竞博士认为数据有类似于信息的方面,但数据也需要在信息之外有一种与信息保护不同的保护路径,数据是包含信息的。在第四部分,米竞博士认为数据保护应当以促进数据应用、实现其公共价值为目的,以数据操作秩序与操作规则的维护和数据资源或产品的保护为方向,以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法益保护为内容。数据保护的立法应当以义务本位为核心,法律地位建议采用“公法保护为主,私法保护为辅”的模式。

在评议环节,申惠文副教授首先对米竞博士的创新意识予以高度肯定,其次针对米竞博士提到的洛克劳动理论,申老师指出许多古老的理论对于解决当前出现的新问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焦艳红老师谈到保护个人信息条款位于《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的人格权益的框架下,而数据的保护条款则位于财产权益的框架下,这是否意味着立法者已经对信息和数据的保护作出区分。焦老师指出如果说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载体,那么这二者便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此时还能不能够对二者的范围进行比较?

针对数据保护的问题,白阳博士认为我们应当根据数据的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是否经过加工等因素来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潘照东博士谈到了论域问题,认为我们在讨论问题的时候,需要分清问题的语境。对于数据与信息的界定,我们可以在电子论域的和非电子论域两种语境下进行分析,此时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是不同的。

周可天博士首先对米竞博士提出的网络背景下的数据的范围大于信息的观点表示认同,其次对于企业数据的保护,周博士表示在其他法律制度可行的情况下,另行创设数据权利有无必要?对于米竞博士提出的“弱保护”的观点,周博士认为这一保护方式在我国是否可行值得深入考虑。

李浩然博士对于数据应当纳入何种保护体系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此外,李博士还表示对于数据的确权迫在眉睫,如果无法界定数据的权利,就无法完善对于数据的保护。数据在互联网竞争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数据集合足够庞大,就很可能引发垄断问题。

胡明明博士认为数据与信息是相互联系的,数据是反映客观事实属性的记录,是信息的表现形式,但数据与信息在性质、依存关系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同学们积极思考,踊跃参与。针对米竞博士的报告和各位评议人的发言,我院2020级法律硕士郭凡、2020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朱章阳表达了个人的精彩见解,并提出了诸多的问题。米竞博士逐一进行了回应,各位评议人也进行了补充发言。

本次沙龙主题鲜明,参与师生从多个方面对数据与信息的关系、数据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不同观点交锋,展现了学术的魅力与我院师生的风采。最后,申惠文副教授对此次学术沙龙做了总结,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文:丁硕;图:刘婉卿;审核: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