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晚6:30,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联合举办的第32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王康老师应邀作了题为“股份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集体土地产权改革之路吗?”的精彩报告。我院冯永军副教授、焦艳红老师、郑磊老师、晁育虎老师、杜麒麟老师和高完成老师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申惠文副教授主持,我院师生积极参加。本次沙龙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第一部分是主题报告环节。
首先,王康老师从当前进行的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情况切入主题,并由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各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是什么?什么是农民集体?股权化的路径是什么?由股权化所形成的各类股份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什么?集体成员资格如何认定?集体成员股权应固化还是调整,进入退出机制是什么,是否可以转让继承?之后,王康老师对各项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指出农村集体成员财产权利股权化问题中各部分的逻辑关系。
然后,王康老师对股份化与“农民集体”、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指出在股份化涉及的各类合作社中主要涉及的改革项目、财产范围、股权化路径以及成员的不同之处。并且表明在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所面临的,做实或做虚集体所有权与做实或做虚使用权这样的两难抉择,其根源在于两权分离权力体系下“重利用、轻所有”的倾向。
再次,王康老师对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问题进行了说明,指出应当根据财产范围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关于股权主体如何选择的问题方面,王康老师认为以户作为主体既符合现状,也能更好地处理股权固化与调整,而以个人作为主体则更有利于保护个体利益,权属更为明确。
最后,关于股权结构以及股权变更问题方面,王康老师认为只有在解决好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这些股权化改革微观方面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第二部分是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申惠文副教授对王康老师的报告进行了言简意赅的总结,共包含以下六个方面:集体应当做实还是做虚?集体成员应当是固定化的还是变动化的?集体成员是农户还是个体?如果进行股份化,是否需要成立一个组织从而产生组织关系还是只产生合同关系?如果成立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股份化的合作社是否为同一概念?如果成立组织,集体是否享有股份?冯永军副教授指出首先应当认识土地制度的本质特征,并且在改革中坚持市场化的方向,逐步深入地放开土地,赋予其更多的民事属性。此外,认为股份化要按照法人制度,由农民自愿组成。郑磊老师以宪法和行政法学者的角度出发,指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是一个实体,只不过因为没有“政社分离”而不易被看出。此外,郑老师也认为应当以个体作为主体,因为户口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并不具有私法意思。还提出改革的背后其实是“资源”、“资产”和“资本”之间的逻辑关系,即资源通过确权明晰后完成了资产化,而股份化改革实际上就是资产的资本化。焦艳红老师从《民法典》的规定出发,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是一个实体,但对于做实还是做虚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决定。杜麒麟老师认为这个问题的讨论应当围绕社会保障和物尽其用的协调进行展开,要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坚持公有制基础不动摇。晁育虎老师认为土地制度就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平衡。在以户为单位还是以个体为单位的问题上,晁老师认为应当按照目前实践的做法以农户为单位,并且提出了股份化改革中需要对决策机制进行明确的观点。高完成老师认为集体作为实体是没有争议的,而集体的成员归根结底还是个人,只是对外以户的形式进行管理。此外,高老师认为股份化作为一种合同关系更为妥当,还提出了在折价入股或退出股份时如何保障农户权益的问题,给我们留下了继续思考的空间。

本次沙龙主题明确,各位老师从自己的研究领域角度对股份化改革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现场老师们的观点激烈碰撞,同学们积极思考,展现出我院师生对于学术的热情和对真理的追求。最后,王康老师对此次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指出股权化改革虽然是解决战略性、发展性问题的选择,但同时也要考虑农民对土地的情感等一系列问题。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本期学术沙龙圆满结束。(文:安雨彤;图:刘婉卿;审核:申惠文)